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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一杯,爱买不买!”杭州,知名演员洪剑涛在西湖景区想喝杯茶,进入一家茶坊询

“100一杯,爱买不买!”杭州,知名演员洪剑涛在西湖景区想喝杯茶,进入一家茶坊询问怎么卖,一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突然怒气冲冲的过来说道“100元一杯”,洪剑涛听到后,有些惊讶,当即说“这就是一杯?”不料,男子不耐烦的说道“你要么就坐这来”。洪剑涛见状说道“不要这么不耐烦是吧,来了都是客”,男子直接无视,边走边说“我不要”。之后,洪剑涛本想再聊一聊喝上一杯,却遭到男子再次怒怼“爱买不买,走吧”。洪剑涛顿感不舒服,一边说道“冲你这话,我不喝了!”一边离开了这家店。事后,店家发布道歉视频,声称黑衣男子系店家亲戚,误会洪剑涛在打假。 2025年6月30日,据奔流新闻、大象新闻报道,2025年5月一个初夏午后,演员洪剑涛漫步杭州龙井村青石板路,被一家挂着“狮峰龙井炒制中心”招牌的茶坊吸引。 店内木架上陈列着新炒的春茶,空气里浮动着嫩栗香气。洪剑涛询问坐柜台的女店员:“这茶怎么卖?”片刻后,一名面色冷硬的中年男子张强(化名,茶店经营者亲属)从内间走出,略带不耐烦的语气说道:“一杯100。” 洪剑涛略显错愕,说道:“这就一杯?”张强当即说道:“要喝,你要么就坐这来。” 洪剑涛见他神色不耐烦,委婉提醒:“不要这么不耐烦是吧,来了都是客。” 张强突然摆手喝道:“我不要(接待)!”同行友人举着小型摄像设备记录茶山风光,张强见状逼近一步:“拍什么拍?” 洪剑涛起身交涉,对方甩下一句“爱买不买”,洪剑涛当即离席:“冲你这话,我不喝了!” 这段冲突视频上传网络后,迅速引爆舆论。网友质疑焦点有二:一是单杯龙井定价百元是否合理;二是店员态度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茶坊招牌显示其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会员单位”,更引发对行业规范的讨论。 当日下午,茶坊实际经营者万峰(化名)通过社交平台致歉,解释冲突源于张强误将洪剑涛摄像设备认作“暗拍取证”,因近期遭遇多起职业打假而过度敏感。 市监局关注到此事后,介入调查,核实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他情况正在调查中。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 1、涉事茶坊定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面临怎样的处罚? 《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11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西湖龙井茶未列入政府定价商品,故适用市场调节价机制。茶坊将龙井茶定价100元/杯,属于行使法定经营自主权。事发地点毕竟是在西湖景区内,单杯茶饮百元定价也不稀奇,只要周边存在可比交易实例,就难以认定“显著偏离市场水平”。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6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涉事茶坊虽然可以自主定价,但必须明码标价,且要求展示的价目表必须采取显著方式,足以让消费者注意。 从冲突视频可见,洪剑涛主动询价后才获知价格,不排除茶坊没有设置价目表或虽设置价目表但未置于入口醒目处的可能,一旦查实存在该等问题,则构成违法,存在公示瑕疵。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店员张强言语态度是否侵害洪剑涛的人格尊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 店员张强的“爱买不买”“我不要(接待)”等言论,本质是拒绝缔约自由的表达,但附加了涉嫌贬损性态度。司法实践中,单纯拒绝交易不构成侵权,但若拒绝方式带有贬损性用语则可能侵权。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张强的言论针对洪剑涛摄像行为而非其本人身份,冲突源于经营者错误怀疑消费者“职业打假”,损害后果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张强在未核实拍摄目的时直接呵斥,存在主观过失;张强当众驱赶行为违反《消法》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身自由”之规定,而洪剑涛的人格尊严或因此受侵害。 因此,洪剑涛或可以据此要求张强及涉事茶坊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3、涉事茶坊经营者管理责任如何界定?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张强作为店主亲属在营业场所接待顾客,临海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代表茶坊,表见代理成立。无论张强与茶坊是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帮工,经营者万峰或均需对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