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租了辆法拉利,每天3000租金,他说是自己买的,天天开着招摇过市,他开了7天,时速180,一共开了1400公里,他又开到山上,半路爆缸,男子找来板车,把车拖到修理厂里,他给老板打了个电话,然后扬长而去,老板跑去一看,发动机烂了个大洞,如果要修,最少需要30万左右,老板找男子协商,男子说出真相,老板崩溃了。
2026年6月29日,大参考报道,一男子租了辆法拉利,假装自己是有钱人,结果车开坏了,他玩消失。
段先生开了家车辆租赁公司,来了位客户薛某,租了店里的法拉利。
法拉利是去年5月份才买的,一共花了90多万,大红色的跑车,豪华高档,租金也高,每天2000到3000元的价钱。
薛某和段先生签下了协议,协议上规定,车子不能转借给他人使用。
薛某签了字后,将车开走,每天在街道上开着显摆。
他告诉别人,车是他自己买的,他陶醉其中,一直开了六七天的时间。
6月1号,薛某开着法拉利上山,记录仪上显示,最高时速跑到180公里。
可他开到半路,车爆缸了,抛在了半路,他给租车公司打去电话,说法拉利坏了,可怎么坏的,他不肯说。
之后,他找来了板车,嘁里咔嚓,就把法拉利拖到修理厂里,车往那里一扔,他扬长而去,不接电话,也不回消息。
段先生心急火燎,跑到修理厂一看,车被抬起来之后,他看到发动机下面烂了个大洞。
发动机旁边,一片焦黑,有燃烧过的迹象,如果是正常开车,绝不会出现这样的痕迹。。
段先生看过之后,立刻知道是哪出了问题: 要么就是暴力驾驶,要么就是开车的人不熟悉这个车的驾驶技术。
段先生认为,驾驶者可能是在手动挡模式,一直在开高转,因此才能造成发动机爆 缸。
热心网友给段先生发来视频,他们在山上路过时曾经看到过这辆车在路边停着。
视频里显示,驾驶员不是薛某,薛某坐在驾驶员旁边,车停在半路,机油流了一地。
看这个样子,发动机基本报废,随便找个修理厂检修,最少也要30万左右。
如果到4s店检修,差不多要七八十万,损失巨大,薛某必须要出面解决问题。
可是,薛某把车拖回来之后,只给段先生的兄弟打了个电话,他说法拉利坏了,至于怎么坏的,他闭口不谈原因。
之后再联系时,薛某玩起了消失,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
段先生愁容满面,这样的损失他承受不起,车辆是去年5月份买的,当时花了90多万。
到了后来,薛某说了实话,他说车不是他自己开坏的,是他把车借给了朋友。
可是,薛某不肯露面,压根不管,他以为这样,就能逃避责任。
段先生没有办法,找来记者求助,希望记者能帮他找到这位客户。
记者来到了现场,一看法拉利发动机那个状况,损坏处惨不忍睹,果然是不能用了。
段先生认为,法拉利不是普通的家用车,一般人都能开,法拉利超级跑车,谁租的话,我们会提前告诉他,驾驶时需要注意的项目。
这辆车买回来之后,一直在做租赁,没有出过任何的问题,可是现在,薛某把车开坏了,他就往那一扔,再也不见露面。
法拉利停在这里,已经一个多月,平时往外租赁,价格是每天2000元到3000元。
段先生告诉记者,他的诉求是要和薛某见上一面,双方坐下来好好协商,到底此事该如何解决。
记者拨通了薛某的电话,薛某告诉记者: 当时我没在车上,我出面有啥用?车又不是我开坏的!
记者一听,被他气笑: 不是你开坏的,是你租的车,只能是你本人开,不能转借给他人。
薛某却说,段先生没有告诉过他,车辆不能给别人使用,可段先生拿出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
薛某不耐烦了,直接把电话挂了。
段先生告诉记者: 最起码你人先过来,找司法鉴定也好,如果是车本身的问题,和他没有关系,由我们自己承担。
如果因为暴力驾驶,或者不当驾驶造成的原因,我们就协商解决。
《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薛某与段先生签订的租赁协议明确约定“车辆不能转借他人”,但薛某擅自将车交由朋友驾驶,违反了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薛某作为承租人,对车辆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其转借行为构成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鉴定,车辆是因为薛某朋友暴力驾驶或者不当驾驶损坏,段先生可要求薛某及其朋友共同赔偿车辆损失。
段先生作为出租方,需证明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若未告知,可能会部分免除薛某责任。
段先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支付维修费、租金损失及利息。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大参考 202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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