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非鱼养殖户陈某某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鱼塘水污染物,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陈某某不服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琼海市法院一审、海南一中院二审均驳回其起诉。近日,琼海市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追缴被执行人陈某某罚款10万元,由该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文昌市冯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冯坡镇政府)反馈的线索,于2023年11月8日联合冯坡镇政府和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陈某某位于文昌市冯坡镇下宅村委会下宅村处的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系陈某某于2023年3月承租并于2023年投入生产养殖罗非鱼至今,共有5口养殖塘、1栋看护房、1间饲料房、1间工具房,总占地面积约100亩,存在利用私设暗管排放鱼塘水污染物的情况。
后经复查,陈某某已完成整改,对排水口进行了整改封堵。陈某某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29日向陈某某作出了第11号《处罚决定》,依法对陈某某处以罚款100000元。
陈某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于2024年7月29日向琼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向省一中院提起上诉。省一中院经审理,于2025年4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某仍未履行处罚义务,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遂向琼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琼海法院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即追缴被执行人陈某某罚款100000元。(记者杨作品编辑程偲林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