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奶茶内放精神药品猥亵女子:行为人该当何罪? 安眠药被滥用就成为毒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毒品犯罪相关典型案例:2024年,被告人马某宇利用其父亲和爷爷的医保卡,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的两家医院,多次欺骗医生为其开具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片(俗称思诺思)、艾司唑仑片等药品。 马某宇在明知上述精神药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杨某贩卖含有艾司唑仑和唑吡坦成分的粉末1.38克,得款150元。此外,马某宇还在奶茶内添加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欺骗女被害人邹某喝下,趁邹某头晕、昏睡之机,对邹某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男子奶茶内放精神药品猥亵女子# #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违规向他人出售精神药品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首先,马某宇在明知前述精神药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杨某出售,可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 要构成贩卖毒品罪,首先要求行为人贩卖的是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即为贩卖毒品罪。因此,前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可纳入毒品范畴。 另外,对于贩卖毒品罪,行为人只要有出售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至于贩卖的次数多少、数量大小,以及营利目的是否实现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此,前述案件中,马某宇仅出售精神药品1.38克,也可构成本罪。 最后,要构成本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前述案件中,马某宇对此存在明知,故其构成贩卖毒品罪。 2. 下药猥亵女子可构成强制猥亵罪 马某宇下药趁邹某头晕、昏睡之机,对邹某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可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要构成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猥亵行为,还要求行为人的的手段具有强制性。换而言之,要求行为人使用特定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在前述案件中,马某宇下药迷晕邹某,便是一种使得邹某陷入不能反抗状态的强制手段。因此,可认定马某宇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总的来说,该案再次为广大网友提了一个醒,出门在外,对于陌生人提供的食物或饮品务必提高警惕。否则,很有可能让自己陷入不幸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