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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对父母给22岁的大女儿介绍了2、3个对象,后见女儿都不愿意,双双骂女儿“

重庆,一对父母给22岁的大女儿介绍了2、3个对象,后见女儿都不愿意,双双骂女儿“就当没生过你!”女儿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转眼19年过去了,因女儿至今还没回家,母亲向媒体求助,欲寻回女儿。

记者采访中,这位母亲表示,自己的大女儿当时走了没几天,她的外婆就急得得了重病去世了。她的父亲几乎每年都去找她,过后也遭遇车祸去世了,至今已经去世了十几年了。

她的父亲和外婆在去世后都不闭眼,就想找回她。

到了过年的时候,自己看到别人家都团团圆圆的,想起来自己的女儿就急得直哭。盼望她这么多年,她都没有回来,气的自己没有任何办法。

同时表示,因为这事,自己也没有再干预小女儿的婚姻。

自己真的错了,只希望女儿回来,和自己见个面。

这位母亲的小女儿表示,很少在母亲面前提到姐姐,只要一提起姐姐,母亲就哭。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怎么可能因为被父母骂了几句就19年不回家?是不是另有隐情?

有网友表示,这位母亲嘴上说着对不起,但话里话外,却是埋怨!估计是老了,想让女儿回来养老。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刑法》第257条更是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7年有期徒刑。

不知道女子当初离家出走是不是还有别的原因,但是单就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这点来说,这位母亲做的确实不对!

2、其次,《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血浓于水,自然血亲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与生俱来的,即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断绝。

这位母亲当初的做法确实不对,但是也不是女子离家出走与父母“断绝关系”的理由。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2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女子或许反感父母当初的行为,但是无论是从情理还是从法律上来说,在父母年迈需要自己的时候,都应该摒弃前嫌回到母亲的身边,尽一尽孝心!

3、最后,如果就这样对父母一直不闻不问,对于父母的联系置之不理,其实就属于遗弃。最终还会丧失继承权,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2款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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