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殷商统治之后,周朝施行“裕民”的富民政策。 周公旦辅政时,重申周文王的教令,发布了禁酒令《酒诰》,规定除了祭祀时适当饮酒外,禁止聚众饮酒,违者“予其杀”,处以极刑。 但是,禁酒令对两类人却板子高举轻放。 一类是那些恋酒贪杯的殷商旧人,“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可以不杀,以劝诫为主。 这样一来,既体现征服者、胜利者宽大为怀的良苦用心,又达到“教育一人,征服人心一片”的效果。 一类是对那些掌握手工技术、管理工奴的“百工”,犯了酒禁也可以免死。 西周建国不久,需要拥有世传专技的“百工”,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迅速发展生产文化。 周公“明德慎罚”,宽严相济,懂得轻重缓急,善于区别对待。 对两类人免责,正是周公的贤明之处,无怪乎历来为人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