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吴水保通讯员尤燕玲吴婷婷
劳动者谢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鞋服公司能否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银发上班族”的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判决鞋服公司应赔偿谢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超法定退休年龄入职工作中受伤引赔偿纠纷
晋江某鞋服公司(原告)与谢某(被告)有劳动纠纷一案。2023年4月,谢某入职晋江某鞋服公司工作,岗位是普通工人,其时年已满56周岁,谢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为此双方就有没有工伤赔偿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谢某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需支付被告谢某因工受伤的赔偿金。
被告谢某认为,双方纠纷经仲裁并生效,入职时其本人虽然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被告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故应认定其在工作中所受伤害为工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判决
签订合同并认定工伤公司应支付工伤赔偿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谢某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双方于谢某入职当日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对劳动关系的认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认定,谢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原告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应认定谢某与晋江某鞋服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应赔偿谢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签合同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劳动者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得以劳动者超龄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劳务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体现出较大的自主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