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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和女子在餐厅饮酒,假借护送之名将醉酒女子带回家中,发生关系,事后拿

浙江杭州,男子和女子在餐厅饮酒,假借护送之名将醉酒女子带回家中,发生关系,事后拿出录制的视频,辩解:她“没反抗”甚至“主动迎合”,法院如何判决呢?(案件来源: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李涛在浙江杭州生活,平时热爱打游戏。这天晚上,李涛和孙丽还有两个朋友一起吃饭,李涛和孙丽之前并不认识,当天晚上是第一次见面,朋友聚餐,大家开怀畅饮。

凌晨1时30分许,孙丽喝多了想回家,于是拿出手机叫车回家。李涛看见孙丽长得很漂亮,就起了不该有的心思。

李涛对另外两个朋友说,孙丽喝多了,我送她回家,就跟着孙丽上了车。到了车上,李涛擅自更改了目的地,将到达地点改到了自己的住所。

孙丽醉得迷迷糊糊。李涛趁机和她发生了关系,甚至还拍了视频。完事儿后,李涛打车把孙丽送走了。孙丽清醒后意识到被侵犯,果断报警。

很快,公安机关立了案,将李涛抓获归案,认为李涛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方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阶段,李涛提出辩解:孙丽案发时醉酒程度并不深,具有反抗能力和意识,自己拍摄的视频显示被害人对于发生性关系不仅愿意,而且享受其中,自己没有强迫孙丽发生关系。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在被害人醉酒状态下发生性关系,其过程中表现出的“主动性”或“迎合性”能否构成有效的性同意,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释案说法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最主要的核心就是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在被害人醉酒状态下,判断是否违背意志,关键在于考察其性防卫能力是否因醉酒而明显削弱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程度。

一、当时孙丽是否达到醉酒程度

本案中,孙丽在事发后及时报警,案发后即当日6时30分警方对孙丽的血样进行了提取。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仍达到73mg/mL,非常接近80mg/mL的醉酒驾驶标准。且当时已是在停止饮酒从餐厅出来的5个小时之后,酒精含量仍然很高。

餐厅及电梯监控录像也显示孙丽当时步态不稳、需搀扶、头部后仰,可以认定在发生关系时,孙丽达到一个醉酒的程度。

二、孙丽的醉酒程度是否削弱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程度

从发生关系时被害人的状态来看。李涛向法庭提供了其当时录制的视频,该视频显示,李涛在脱孙丽衣服时,孙丽睁眼、表情呆滞,任由李涛摆布,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没有任何主动行为或迎合配合的行为。

结合孙丽的酒精检测数值以及孙丽的表现,可以看出当时孙丽的状态已经是不知反抗的情况。

三、孙丽是否同意和李涛发生关系呢?

李涛辩解,在发生关系时,孙丽有呻吟,视频中能够听到,孙丽当时是完全同意的。但此时孙丽已经处于一个醉酒的状态,不具有正常的控制能力,不能仅凭被害人在视频片段中有呻吟声,就断定被害人系自主自愿与李涛发生性关系。

从事发前两人的关系看,孙丽和李涛当晚刚认识,相处时间不超过3小时,在一起喝酒聊天时也并未互留联系方式。餐厅监控录像显示,几人当天晚上除了一起玩游戏喝酒之外,孙丽和李涛双方并无明显亲昵暧昧举动。喝多后,孙丽也是打车准备直接回家,后期更改行程,并非孙丽所愿,事后,孙丽也及时报警。可见孙丽事前并没有和李涛发生关系的意愿。   强奸案件因其具有隐蔽性,证据本就不多。本案中,被告人李涛拒不供认,就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录像、打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血液酒精检测报告、被告人自行录制的视频等客观性证据。这些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害人孙丽陈述的真实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李涛在孙丽醉酒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和孙丽发生关系的事实。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四年。李涛不服,提出上诉,辩称被害人醉酒程度不深、具有反抗能力且未反抗、视频显示被害人“享受”过程,系自愿行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事,也给广大男性提了个醒,务必管住自己!看到女性喝醉了,保护安全回家是正道!

女性在外也要注意安全,饮酒适度,尽量和信任的朋友在一起。如果不幸遭遇,像本案孙丽一样,保留证据(聊天记录、打车记录、衣物等),第一时间报警!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文中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