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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王梅去水果店买苹果。挑苹果时,一颗苹果滑落,她好心捡起放回原处。可店员

湖北襄阳,王梅去水果店买苹果。挑苹果时,一颗苹果滑落,她好心捡起放回原处。可店员却冲过来,非说苹果摔坏了,让她买走。王梅解释不是自己弄掉的,店员不依不饶,还诬陷她放苹果太使劲弄坏三颗。三个店员围上来,拦着王梅不让走。王梅又气又急,无奈报警。民警到场协调无果,最后市场监督局介入,店家才道歉。 6月6日,河南百姓315报道,王梅想着家里水果快吃完了,便打算去附近的水果店买些苹果。这水果店她平时也常来,店里的水果看着都挺新鲜,老板和店员态度也还不错。 王梅走进店里,径直来到苹果区。她仔细地挑选着,拿起这个看看色泽,又拿起那个摸摸手感。 就在她专注挑选的时候,意外发生了。一颗苹果不知怎么的,哧溜一下就从她手中滑落,掉到了地上。 王梅赶紧蹲下身子把苹果捡了起来。她想着这苹果看着也没摔坏,就准备放回原处。 可就在这时,一个店员像一阵风似的冲了过来,指着王梅手里的苹果大声说道:哎,你这人怎么回事,把苹果摔坏了还想放回去,这苹果你得买走! 王梅一听,她连忙解释道:不是我弄掉的,它自己滑下去的,我捡起来的时候还好好的呢。 店员却不依不饶,双手叉腰说:怎么不是你弄掉的,我亲眼看见的,而且你放苹果的时候太使劲了,把旁边三颗苹果都弄坏了,这三颗你也得买! 王梅说道:你这人怎么不讲道理啊,我根本就没使劲,这三颗苹果好好的,怎么就坏了?你这不是诬陷人吗! 就在两人争吵的时候,另外两个店员也围了过来,把王梅围在了中间。 其中一个店员阴阳怪气地说:哟,还想赖账,在我们店里,弄坏了东西就得赔,别想耍赖! 王梅又气又急,她没想到自己好心捡个苹果,居然会惹上这样的麻烦。她大声说道:你们这是欺负人,我要报警! 说着,王梅便报了警。 民警就赶到了现场后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开始进行协调。 民警对店员说:人家顾客说不是她弄坏的,你们也没有确凿的证据,不能强行让人家买苹果。 店员却一口咬定就是王梅弄坏的,还振振有词地说:我们天天在这卖水果,还能看错不成? 民警又劝王梅:要不你看看,这苹果要是真没坏,你就别买了,大家各退一步。 王梅委屈地说:我没弄坏,凭什么要买,他们这是讹人! 双方各执一词,民警协调了半天也没个结果。 最后,民警无奈之下,只好把这件事转给了市监局。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很快就来到了水果店。 他们仔细查看了苹果的情况,又询问了王梅和店员。工作人员发现店员的说法并没有证据支持,而且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 工作人员严肃地对店员说:你们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有权利选择商品,不能因为一点小事就强行让人家买。你们必须向顾客道歉! 店员们听了,脸上露出了尴尬的神情。 最后,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店家老板亲自向王梅道了歉。 王梅看着店家诚恳的态度,心里的气也消了不少。她对工作人员说:谢谢你们,要不是你们,我今天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这件事虽然解决了,但王梅心里还是有些不舒服。她觉得这家水果店以前挺好的,怎么现在变成这样了。 她希望店家能好好反思反思,别为了点小利就坏了自己的名声。 店员的行为存在多处不当之处: 1,店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强行要求王梅购买所谓的“摔坏”苹果,这侵犯了王梅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店员不能因为一颗苹果滑落,就单方面认定是王梅的责任并强制其购买,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店员诬陷王梅放苹果太使劲弄坏三颗苹果,这属于对王梅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品德、才干、名声、信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店员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无端指责王梅,损害了王梅的名誉。 如果王梅因此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或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她有权要求店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三个店员围住王梅不让走,这种行为限制了王梅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店员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非法拘禁的严重程度,但已经对王梅的人身自由造成了一定的限制,是不合法的行为。 王梅在面对店员的不合理要求时,选择了报警,这是正确的做法。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梅在民警协调无果后,等待市场监督局的介入,最终使问题得到了解决。 市监局及时介入调查,并责令店家向王梅道歉,这是履行监管职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