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去杭州旅游,提前在网上花134元定了个大床房,床是1.5米,房间15-20平米。可男子入住后傻眼了,床和房间都很小,憋了巴屈,压根货不对板,男子一生气,去楼下买了把卷尺,他测量发现床1.35米,房间才8平米。男子愤怒的要求宾馆退款,再补偿自己500元。酒店:你卷尺都生锈了,就是职业打假,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别以为我不知道。男子:我要报警,你损害我名誉权。酒店接下来的举动,让人难以置信。 5月27日,吉林长春的张大伯,一张机票,飞抵杭州,来游历他心驰神往的西湖。 张大伯每年都出去旅游一两次,这样身体也吃得消,还能不紧不慢的遍历山河。 来之前,他就在网上定了酒店,离西湖不远,134一晚的大床房,酒店宣传床是1.5米的,房间有15-20米。 可张大伯入住后傻眼了,他发现房间和床都很小,压根货不对板。 那种被欺骗的感觉很不舒服,他一个东北男人,人高马大的,睡在床上都伸不开退,屋子也憋了巴屈的。 于是,较真的张大伯一气之下,去楼下超市,花5元钱买了把卷尺,回来一量,床是1.35米,房间才8个平方,不到9平方。 张大伯去找前台理论,前台要么给张大伯换房,要么退钱,都被张大伯拒绝了。 在张大伯看来,酒店故意虚假宣传,遇到较真的顾客就退房退钱,遇到好说话的就坑害消费者,他要求退款的同时,必须赔偿自己500元,而且,这个赔偿标准有法可依。 酒店拒绝,张大伯报警并投诉,经过调解,酒店退还了134元,但只愿意赔偿200元,张大伯不接受。 张大伯联系了媒体,可记者发现,事发后,酒店已经在网上,把房间改成了10-20平,后来又改成8-18平米,但床还是1.5米。幸亏张大伯提前截了图,让酒店赖不掉。 但酒店老板潘女士却认为,当时给张大伯换房退款他都不接受,所以,她怀疑张大伯是职业打假人。 而且。据前台说,张大伯测量的卷尺都生锈了,看样子用了很久了,他就是拿着卷尺,入住各种酒店,然后找毛病索赔。 张大伯气不打一处来,即使当时他在机场,即将要登记回老家,也准备报警,追究潘女士侵犯他名誉权的行为。 张大伯出示了当天在楼下超市,购买卷尺的小票,卷尺是新买的,也没生锈,证明自己不是职业打假人。 为此,记者还真去超市求证了,确有其事,但潘女士认为,即使她误解张大伯了,她也没虚假宣传。 因为,酒店的大床房,并不是每间面积都一样,只是个大概,张大伯的那个房间不差,方方正正的,就是小几个平方,离西湖也近,一晚才134元,够可以的了,他凭啥要讹钱? 但在张大伯看来,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就成讹钱了,酒店不实事求是,竟然还理直气壮,你有理,那为啥事发后,又把房间改成10-20平,然后觉得不对劲,再次改成8-18平? 目前,这件事双方还是没达成一致,没有解决。 有人说,职业打假人咋了,你只要不骗人房子不缩水怕人家打假吗?不管人家是不是职业打假,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理应赔偿。 该多少尺寸,写多少尺寸,实打实,不会出事端,职业打假人就不能打假了吗?哪条法律规定的?有假什么人可以打,什么人不可以打,这是什么逻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酒店在网络平台标注“床1.5米、房间15-20平米”,实际提供“床1.35米、房间8平米”,且事后擅自修改宣传数据,从15-20平到0-20平又到8-18平。 这证明酒店明知宣传内容不实仍持续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虚构商品或服务的核心参数,否则构成“虚假宣传”。 张大伯主张500元赔偿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134元×3=402元,如果不足500元则按500元赔偿。 酒店虚假宣传,面积缩水超50%、床宽减少10%,已实质性影响消费决策,符合“欺诈”认定标准。 “职业打假人”身份不影响索赔权利,法律没限制维权主体资格。 酒店以“房间面积存在差异”为由抗辩,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商品规格标注应当具体”,禁止使用“区间数值”替代实际参数。 酒店宣传的“15-20平米”,仍远超实际面积8平米,显然超出合理误差范围。 此外,酒店质疑消费者“职业打假”无证据支持,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将“职业维权”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结论: 所以,张大伯有权依据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职业打假人身份与索赔权利无关,法律保护任何消费者对虚假宣传的正当维权。 信源:1818黄金眼202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