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乐东法院依法
对被告人万某受贿一案
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万某利用其担任南航海南分公司后勤保障部物资设备室主任、海口车辆管理室主任等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领域为多家公司大开“方便之门”,先后为郭某、温某某、徐某某等8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累计人民币397万元。
被告人万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后,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量刑情节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整个庭审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