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成都女子家门口遭精神分裂者持刀捅刺身亡案”。一审开庭。 我来谈谈自己的感想。 首先,此案的关键在于,嫌疑人被认为是身患精神病,而法律对于此病的判决主要依据《刑法》第18条,分为三种情形: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者不负刑事责任但需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正常者需负全责;部分丧失能力者需负刑责但可从轻处罚。 所以,关键点在于嫌疑人在作案的时候的精神状态到底是什么样的,而不是他是否患有精神病。 首先,如果嫌疑人与被害人是认识的,嫌疑人是主动找上门杀害被害人,那么这就很简单了,此时他是清楚与被害人之间有联系的,顺水推舟的查一查两人是否有通话记录或者恩怨情仇,那么这肯定就属于故意杀人了。如果没有恩怨(陌生人很难查出来),即便两人认识,那么他也是有主观恶意的,你不找其他人找到他就说明有自我辨别能力。 这就如同800哥事件一样,800哥是工厂员工,那就不管他有没有精神病,都无法推脱他的责任。那如果800哥与这个工厂毫无关系,也无恩怨,平时也是个精神病患者,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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