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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梁子湖:以讲促学、以学促思、以思促用——“集中夜学”助推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干部素质和办案质效提升年”活动要求,进一步提升刑检干警业务能力,5月8日晚,梁子湖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组织部门干警开展“集中夜学”活动。活动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娟主持,副检察长熊辉出席,刑检部门全体干警参与活动。

“文书的释法说理如何更加贴近老百姓需求,而不是简单化的复制模板?”“如何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体现在文书上?”

夜学第一阶段,刑事检察部门副主任李作文为全体刑事检察干警讲解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他以最高检的规范文书为指引,结合工作以往经验,讲解文书制作要遵循的规范性、准确性、严肃性原则以及用语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详略得当的要求。通过“问题文书”和“示范文书”对比分析,直观展示常见错误与改进方向,强化了刑检干警对法律文书规范性要求的理解,厘清了文书制作的模糊地带。

“听了李主任分享,我们要以‘求极致’精神打磨每一份文书,确保文书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深化此次学习成果,将规范意识贯穿办案全流程。”

夜学第二阶段,由刑检干警余建锋讲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详细讲解了帮信罪与掩隐罪的“主观明知”区别与联系。

“综合认定是否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要对于行为人提出的‘为了申办贷款而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的辩解,可结合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办理贷款的现实需求、是否具有申请办理的实际行为、是否具有跨地域流动、使用即时通讯工具销毁通讯记录等异常行为表现、是否为办理贷款支出合理费用等方面。”

“掩隐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才构成掩隐罪,应当结合其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换、转移方式,以及本人的供述等综合认定。”

“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帮信与掩隐区分的问题,今天听了分享,知道办案中要严格把握主观明知的类型和程度,认真分析客观上刷脸、转账是否对转移涉案资金提供实质帮助,准确界定帮信与掩隐。”

此次刑检“集中夜学”活动干货满满,通过学习,刑检干警厘清了文书制作规范流程,强化文书的规范意识,又明确了审查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标准,干警业务素能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梁子湖区检察院将持续开展“集中夜学”活动,营造勤于学习、乐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浓厚氛围,以领导带学、干警领学、研讨促学多种形式,做好以讲促学、以学促思、以思促用,不断增强刑事检察办案内生动力,切实做好高质效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