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子真是越扒越离谱了, 一审刚辟谣,以强奸罪要挟加名,二审男方家属又咬死女方是因为房本没加名才报警。
有几个比较大的争议地方:
1,男方那边的说法是咬定女方是因为房产证加名才谈崩翻脸,订婚强奸纯属报复,不存在其他的。
2,女方那边指控男方违背意愿发生关系,与房产证加名毫无关联。
3,法院一审的时候已明确否认敲诈勒索说法,从定强奸事实成立。
网上出现争议点就是如果是真要加名,订婚宴上面闹翻不就得了吗?何必等发生关系再报警?
个人觉得法律不应该被彩礼,房产这些破事绑架,支持法院用证据说话。
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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