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女子请朋友吃火锅,让每个人点2道菜,想吃啥随便点,大家吃饱喝足,她一结账傻眼了,竟然消费了474万,光600多元的酒就点了200多瓶,一顿饭直接吃掉10个火锅店,她一辈子也挣不来这笔餐费呀,女子赶紧去找店家,前台查询女子账单,才发现她是饭前贪了个小便宜,才导致了天价账单。
吴女士做成一个项目,发了奖金,她准备请朋友去吃火锅,热闹一下。
既然请客,就不能抠抠搜搜,她让每个朋友点几道菜,想吃啥点啥,别给她省。
毕竟,她们几个女士,再怎么能吃,千八百的也就够了,花不了多少钱。
大家边吃边聊,分享自己的生活,吐槽彼此的工作,好不热闹,酒足饭饱后,她们点的菜品都上完了也吃完了,可店家又上来很大一盘肉。
大家都说没点,可肉却上来了,吴女士还以为是火锅店送的,不吃也浪费了,就让大家吃都消灭掉,不吃光别走。
可这盘肉没吃完,又上来很多菜,而且价格很贵的那种,还有某牌子的名酒,一瓶就600多,这回大家彻底傻眼了。
吴女士赶紧去找店家问啥情况?前台赶紧查看账单这一看不要紧,账单显示,吴女士一行人消费了474万。
吴女士直接傻眼,好家伙,这一顿饭竟然吃了10个火锅店,她这辈子也挣不来这笔餐费。
账单显示,吴女士这一桌,光600多一瓶的酒,就点了200多瓶,其他菜品,还是超级贵的那种,还没来得及上菜。
这么多酒,就是当水喝也喝不了这么多呀,这是谁恶作剧,这么坑她呀?难道是店里的点餐系统出了故障?
但服务员却说,她们店里的点餐系统正常的很,其他顾客的账单都没问题。
这时,服务员把店长叫来,店长一听也觉得太不可思议了,店里有史以来没出现过这样的事,多豪横的顾客也没一次消费400多万的情况,这显然哪里出了问题。
店长研究了半天,终于找到了原因,这跟吴女士餐前贪小便宜有关。
原来,原来为了做宣传,要求就餐的顾客,把桌位号发群里,店家就免费送一道菜。
举手之劳白得一道菜,吴女士觉得何乐而不为呢?她随手把座位号拍照发粉丝群里,没想到,把点餐二维码拍了进去,群里的群友恶作剧,就开始帮着吴女士疯狂点餐,直接点了474万的酒菜。
最终,吴女士按照实际消费的数额结了帐,但吴女士觉得,如果火锅店不升级点餐系统以后这样的事情还会发生。
有人觉得,幸亏餐费是474万,数额足够大,大到极其不合理;如果是4.74万或者4740元,那有得争执,结局就不一定是这样了。
一、店家的点菜系统存在缺陷。 二、一桌客人点了不合理的菜单, 所以此事店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商家收银员有责任,别人下单她那里有显示,这么多单肯定有异常的,她应该发现了无作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吴女士及其朋友原本并没消费474万酒菜的意思表示,而是由于点餐二维码被发至粉丝群,导致群友恶作剧进行了大量点餐。
这些点餐行为并非吴女士及其朋友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从法律上讲,这些超出他们真实意愿的点餐行为所构成的“合同”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火锅店作为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点餐系统出现异常,导致大量非消费者本人意愿的点餐时,火锅店有义务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者至少在与消费者结算前进行核实。
火锅店没能做到这一点,反而按照这些异常点餐进行结算,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典》第168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由于火锅店的点餐系统存在缺陷,且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异常点餐行为,导致吴女士等消费者遭受了财产损失。
因此,吴女士等消费者有权选择请求火锅店承担违约责任,如按照实际消费金额结算,或者侵权责任,如要求火锅店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火锅店作为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当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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