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来到一卖粮户处买了42吨小麦,随后就派车来拉走了这些小麦,谁知,男子前脚刚拉走,卖粮户的银行账户就被银行冻结了,理由是这笔资金涉嫌诈骗,卖粮户疑惑不解,自己做了十年生意了,怎么就涉嫌诈骗了,而且银行卡被冻结,自己还怎么做生意?
王先生一家经营着粮食生意,事发当天,店里来了一位男子,男子表示要小麦,谈好了价格之后,男子第二天派了一个半挂车,装载了42吨的小麦,共计9.6万余元。
男子直接支付给了王先生10万元,王先生见对方多给了3000多元,于是就把多出来的3000多元扫给了货车司机。
然而,仅仅过去了20多分钟,王先生的银行卡就银行被冻结了,询问得知,原来是宁波的警方冻结了王先生的银行卡,理由是一女子前来报警称遭到了诈骗,所以按照规定就冻结了王先生的银行卡。
王先生感觉很不可思议,明明是自己正常做生意,怎么成了诈骗“帮凶”了,而且,冻结的不仅仅是这10万元,几十万货款都被冻结了。
然而,几天后,这名嫌疑人在濮阳被警方抓获归案,由于嫌疑人手机里有王先生的电话,于是警方联系上了王先生,王先生提出辨认一下,看看到底是不是这名嫌疑人。
事发后有人说,人家都是正常做生意,冻结了人家账户,人家还怎么做生意,这种情况如果调查出来是正常的,就赶紧给人家解封。
还有人说,我一个朋友真实经历,到现在还没处理完,理由是警方说必须把货款原来退回去就给解封,朋友不愿意就一直僵持着。
也有人说,应该立刻把粮食拉回来,这样就把10万退回去才行,如果要求农户直接退10万,那失去的粮食的损失怎么算?受骗者是有过错的,为何这样的过错要第三方正常做生意的来承担?
实际上,既然碰到这样的问题,其实应及时携带相关证据,直接递交给警方,以此证实自己没有涉案,而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若经查明确认银行卡中的资金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解除冻结。
但是,问题是王先生这样的正常经营的商户,收到的是赃款,那么,这些钱最终要如何处理?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所以,如果对赃款不适用善意取得,意味着犯罪人对赃款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商品或服务出售人的财产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构建稳定而有序的财产关系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所以,如果粮食能够追回来,显然要给予受骗人,而如果追不回来,则不能要求王先生这样的商户退赔给受骗人,毕竟,商户此时是善意取得,不存在过失,因此也不能让受骗者的过错由其来承担。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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