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听说要拆迁,为了多分补偿,他和嫂子的妹妹领了结婚证,约定:各过各的,互不干涉,婚后,妹妹把她和2个孩子户口迁到男子那里,几年后,妹妹要把孩子户口迁出去上学,却遭到男子反对,妹妹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环球网)
李明家住在西安南郊的一个城中村里,几年前,他就听到传言,说村里要拆迁了,可能会补偿不少钱。
虽说是传言,但是,李明却动了小心思,他有事没事出去打听,他听说拆迁补偿会按照房子面积和家庭人数分配。
李明心想这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自己可不能错过,不过,自己光棍一个,就不划算了,要是人口多就好了。
他想了几天,想到一个人,嫂子的妹妹离婚了,带着两个孩子过活,不如……
于是,李明找到了嫂子的妹妹刘云,和她商量,让她帮忙盯个名额,两人“假结婚”,到时候分了拆迁款后,分给她一些补偿作为感谢。
刘云一个人带两个孩子生活过得很难,听到李明这么说,她不禁为利所动,反正是假结婚,她就答应了。
于是,李明和刘云签了一份婚前协议。
协议里约定了两人对拆迁款的分配比例,另外,还约定了婚后两人分居两地,各过各的,互不干涉。
就这样,李明和刘云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刘云把自己还有2个孩子的户口迁到李明的所在地。
此后,他们俩也是各过各的,从来没有生活在一起。
可是,一转眼几年过去了,拆迁一事没有任何动静,生活还是原来的老样子。
然而,刘云却等不下去了,因为,她的2个孩子该上学了,户口得迁走了。
刘云和李明商量,孩子上学要把户口迁出去,她不能为了拆迁款,耽误了孩子的人生。
李明一听就不乐意了,两个孩子的户口迁走了,那不表明万一拆迁后,分得的补偿会少两个人的吗?
所以,不管刘云怎么和他商量,李明都不同意。
无奈之下,刘云将李明告到法院,要求离婚。
那么,刘云想和李明离婚,他们的婚姻在法律上有效吗?
首先,刘云和李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上,他们俩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刘云和李明的婚姻是有效的,就算他们结婚的动机是为了获取拆迁补偿,但是,这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不过,法院认为,刘云要和李明离婚,那么,当初他俩想靠结婚多拿拆迁款的事,并不能直接当成离婚理由。
也就是说,刘云要想离婚,那必须要有法律规定的离婚事由。
比如,夫妻感情破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一方有不良恶习,亦或家庭暴力等等。
因此,法官看了刘云和李明的婚前协议,同时对二人婚后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法院认为,刘云和李明签订的婚前协议,还有后期两人聊天内容看,两人确实是为了获得拆迁款,办理了结婚手续,履行了形式上的婚姻。
实际上,两人只是名义上是夫妻,双方在生活上、财产和人格上都各自保持独立,他们的婚姻只是形式而无实质内容。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法院对于刘云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支持了刘云的离婚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她可以和李明离婚了。
不过话说回来,假如,李明真的得到了拆迁款,那么,他和刘云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对于拆迁款比例约定,有效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本案中,刘云和李明签订的婚前协议,主要是为了拆迁补偿而订立的。
如果法院认为这种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例如:以婚姻为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那么,该协议中关于拆迁款的分配比例的约定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如果,法院认定协议无效,那么刘云和李明对拆迁款分配比例的约定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为了获得利益,任何投机取巧的行为,都会付出相应的代价,最终都会得不偿失。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