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子入职公司半年后,公司开始拖欠工资不发,女子要养孩子,跟公司耗不起,果断辞职。辞职后便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应支付女子3.4万元。但公司迟迟不支付,女子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老板因无财产可执行,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老板多次给女子打电话、发信息威胁,扬言要伤害女子的孩子,还2次找上门逼迫。在老板第二次上门时,女子哥哥意外捅死老板,女子哥哥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早在2020年5月份,离婚后一直未工作的耿女士便入职了王某负责的公司工作,用微薄的收入养活女儿。
但好景不长,在2021年初的时候,公司就隔三差五的拖欠部分工资,后来在年中的时候直接整月拖欠不给。
就算公司有难处,但耿女士独自带孩子更困难,陪不了公司渡过难关,于是在2021年6月份选择了辞职。
工作虽然不干了,但工资不能不要。耿女士在离开后马上申请了劳动仲裁,以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为由,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王某的公司雇佣耿女士工作,耿女士为其提供劳动,耿女士应该得到应有的报酬。
但是公司却无任何理由的拖欠工资不给,耿女士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提起劳动仲裁,最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给耿女士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共3.4万元。
虽然仲裁委做出了裁决,但公司却依旧不支付给耿女士任何款项。耿女士等着这笔钱养活女儿,她等不起。
而且王老板经常炫耀自己多处房产,还开豪车,肯定不是因为困难才不支付的,是故意拖欠。
所以耿女士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希望能够尽快拿到那笔救命钱。万万没想到,王老板的名下居然无可执行的财产,只能将王老板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已。
耿女士心灰意冷,并不指望原公司能够支付这笔钱了,所以也就没再找过原公司的麻烦。
但是耿女士不找麻烦,王老板却来找耿女士的麻烦。因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王老板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王老板多次给耿女士打电话要求撤销强制执行,还威胁扬言要伤害耿女士的孩子,耿女士很害怕,甚至报了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耿女士以为报警后就可以不再受王老板的骚扰,却不曾想,王老板竟然找到了耿女士的家里,态度还是蛮横无理。
耿女士再次报警,这时耿女士才知道,原来上次加上这次的报警,警方了解情况后都未做处理,耿女士一气之下将派出所告上法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院做出判决,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耿女士110报警进行处理违法。
事情闹大了之后,王老板依旧不依不饶,再次找上门。耿女士在此之前都表示那笔钱可以不要了,但是王老板却不相信,还再次登门跟耿女士闹。
耿女士跟哥哥在家,得知是王老板上门后,先把孩子们安排在卧室内,再打开门把王老板让进屋。
王老板进屋后,耿女士就表明了自己可以不要那笔钱了,希望王老板不要再来打扰她的生活。
可王老板却突然暴怒,步步紧逼,对耿女士出言不逊。站在一旁的哥哥看不下去,抄起凳子朝着王老板挥打过去。
两个人厮打起来,哥哥顺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顺势插进王老板的心脏部位,瞬间血流不止。
耿女士赶紧报警,并叫来120。但等120赶到时,王老板已经没有了呼吸。警方赶到后,把耿女士的哥哥带走,而后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耿女士哥哥律师认为,在整个厮打过程中,耿女士哥哥耿某都是在为了防止王老板侵害到家人而做出的正当防卫举动,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王老板进入到耿女士家中的时候,对耿女士出言不逊还步步紧逼,是一种有预见性的可能会产生不法侵害的行为。
耿某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对王老板造成了损害,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担刑事责任。
法院却这样认为: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耿某在王老板未做出可能会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时,捅伤王老板致其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最后法院判决,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