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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女子出生五十多年后才发现,自己与共同生活几十年的母亲没有血缘关系。告上

湖北武汉,女子出生五十多年后才发现,自己与共同生活几十年的母亲没有血缘关系。告上法庭后,法院认定女子是在医院被抱错所导致,但只判医院赔偿10万元、医院提供52位宝妈的信息供女子去找回自己的生母。网友们质疑称:为什么只判赔10万、不是医院负责为女子找回生母?

(来源:荔枝新闻、经视直播等)

1967年11月26日,张女士在医院出生。

张女士出生后,并没有马上抱到母亲身边,而是在两三天后才抱到母亲身边喂奶。

同年11月20日,张女士与母亲一起出院。

张女士与母亲离开医院后,与父母、姐姐、哥哥等人一起共同生活了几十年。

因张女士是家中最小的孩子,所以从小到大,父母等一家人对她非常好。

虽然张女士从小就被人说,与家人长得不像,但家人从来都没有怀疑过血缘关系。

2019年,张女士经亲子鉴定证实,她确实不是母亲所育的女儿。一开始时,全家人都不相信,但是,再次鉴定后,鉴定报告还是证实张女士与母亲没有血缘关系。

得知这个真相后,全家人都接受不了。

事后经全家人反复回忆,张女士除了1967年11月26日出生至抱到母亲身边这两三天外,从来没有离开过家人,因此,家人都认为,张女士是在这几天时间内因医院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而导致被人抱错了。

事后张女士家人拿着两份鉴定报告,和当年母亲的住院记录,将医院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定医院赔偿106200元,并提供张女士出生当天至出院当天共计52位宝妈的信息,供张女士寻找生母。

1、很多人不解,为什么事隔那么多年,法院认定一定就是医院抱错孩子了呢?不是说好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么?为什么不可以是张女士被抱回家后,才弄错了呢?

从民法上讲,民法确实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当原告完成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被告一方。

即当张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医院出生、其出院后发现与母亲没有血缘关系后,医院就要举证证明其在管理上已经尽到了义务、医院不可能发生抱错孩子的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意思就是说,从普通人正常认知标准来判断,如果张女士在医院外被抱错,家人不可能50多年后才追究此事,因此,在医院不能举证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就可以根据民法盖然性证明标准来认定,张女士出生后被抱回母亲身边前,就被人抱错的。

2、也有人质疑称,既然法院已经认定是医院造成的,那么就是医院的过失改变了张女士的命运,给其一家人都带来伤害。法院凭什么只判决医院赔偿10万元呢?

想要弄明白法院为什么只判决医院赔偿家属106200元,就要先明白一点,法院是以什么依据来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一,张女士母亲在医院住院,与医院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即医院要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不会发生抱错孩子的事。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即医院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同义务,就要为此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医院违约所产生的损失,现在只有两次亲子鉴定的费用6200元,其他的只能是造成张女士一家人精神上的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除了亲子鉴定费外,法院只能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一方的精神损失费。

3、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要遵循以下原则。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如果大家还是不能理解。和大家讲个很简单的道理。侵权行为致人伤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判决赔偿3-5万元左右;致人死亡的,一般也不会超过10万元。

因此,法院才会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家人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

4、有网友认为,既然张女士是被抱错,那肯定还有一人以上是被抱错了。医院有义务主动对当年的52位宝妈进行排查。医院不能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置之不理!

也有网友认为,法院应当判决医院承担张女士找到亲生母亲的责任,主动为张女士以及另外52位宝妈做亲子鉴定,确认到底还有没有被抱错的并为张女士找到生母,而不是让张女士自己去找回亲生母亲。

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