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男子因感情纠纷将他人殴打至轻伤。男子到案认罪认罚后,法院从轻处罚。可不曾想,男子却以量刑畸重、应当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检方得知此事后立即提出抗诉。最终男子被“加刑”。
(案例来源:湖南永州中院)
男子赵某与相恋多年的妻子张某结婚后,产下一女。孩子出生后,张某为了快点恢复身材,听从闺蜜的建议在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年卡,长期在该健身房内健身。
张某在健身房健身期间,认识男教练唐某,并在唐某的推销下,报名参加了唐某的私教课程。最终张某因未能把持住,背叛婚姻,遂与唐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虽然张某每天都会准时回家,但其许多异常举动还是引起了丈夫的怀疑。丈夫赵某也试图追问过妻子张某,但张某死不承认,因此赵某也没有办法。
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赵某决定开始偷偷跟踪张某。事发当天晚上,赵某在酒店停车场看到唐某搂着张某从酒店大堂出来后,二话不说,直接冲上去打了张某一巴掌,并与唐某厮打在一起。
可赵某根本不是经常健身唐某的对手,唐某几拳下去,赵某就倒地不起。张某见状赶紧拉开唐某,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丈夫赵某送往医院救治。酒店工作人员见状,随即报警求助,唐某则趁机逃离了现场。
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其身体所受到的损伤为轻伤。经警方电话传唤后,唐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置。
可能唐某是明知案发时有目击证人,且有监控视频证据,因此其到案后没有为自己作任何辩解,直接就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主动认罪认罚并签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唐某提出过想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获得赵某的谅解并得到还能从轻处罚的机会,被赵某拒绝了。但是,检方根据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因此还是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法院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十个月。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检方的建议,也对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唐某在认罪认罚后却又以量刑畸重、应当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检方得知此事后,一气之下也提出抗诉。
一、那么检方为什么会提出上诉呢?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行为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8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具体而言,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在侦查、审查或审判阶段,行为人主动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但越早认罪认罚,行为人可从轻处罚的幅度就越大。
而行为人一旦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方就会以行为人具有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而向法院作出相对应的量刑建议。
也就是说,本来检方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行为人具有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基础上提出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后反悔了,就等于行为人认罪认罚的悔罪情节根本就是不成立的。因此检方就会以事实为基础,重新向法院提交新的量刑建议。
二、那么检方提出抗诉会有什么后果?
《刑诉法》第237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对于审判结果不服,而上诉有效期内提出上诉的,第二审判机关不得加刑。但是,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除外。
换而言之,就本案而言,如果检方不提出抗诉,唐某上诉最坏的结果是维持原判。但检方提出抗诉,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已经不具备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受“上诉不加刑”这一限制时,那么赵某上诉的最坏结果就有可 能被加刑。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罪名正确,但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也就是说,唐某的侥幸心理不仅没能得逞,同时还为自己言而无信行为,多付出有期徒刑五个月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