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酒后与女友到按摩店消费后,选择留在按摩店房间内休息。可不曾想,服务员又带了几名客人来到该房间,并看到男子与女友的亲密行为。男子一气之下,以被侵犯隐私权为由,将按摩店告上法庭,并要求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情是这样,莫先生过生日时与女友及其朋友们吃饭喝酒后,又到KTV继续唱歌喝酒。在KTV消费结束后,莫先生与女友决定先到按摩店,醒一下酒才回家休息。
来到按摩店后,两人接受了技师的按摩服务,并支付了396元服务费。结账后,莫先生询问女技师是否可以继续留在这里休息,得到肯定的答复后,莫先生便与女友,留在了房间内并睡在了一张按摩床上。
可不曾想,莫先生与女友有亲密举动时,服务员却带着几名男性客人推开房门,并看到了房间内的一幕。莫先生发现后,立即喝令对方赶紧出去。
莫先生穿好衣服后,立即找经理讨要说法。后经了解得知,原来,技师没有将莫先生及其女友留在房间内休息一事告知前台。前台误以为该房间没人,才导致发生这种情况的。
可对于经理的解释,莫先生却不接受,并要求按摩店必须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经理认为莫先生就是无理取闹。
双方协商无果后。莫先生报警求助,由于双方是民事侵权纠纷,民警介入调查后,告知莫先生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诉讼解决。
随后莫先生遂以按摩店未尽到保障义务为由,告上法庭,要求按摩店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是侵权之诉,诉由是按摩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莫先生的隐私权被他人侵犯,因此莫先生认为按摩店需为此承担责任。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生活隐私信息、身体隐私、个人活动空间隐私等不受他人侵害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莫先生还是其女友,其隐私权都不容他人侵犯,否则必须承担责任。但是,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如果行为人本身也有过错行为,而导致侵犯行为发生的,那就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侵权一方的责任。
据此,按摩店一方辩解称,按摩店的房间是为顾客提供正规按摩服务及顾客接受服务前后休息的场所,且房门是有玻璃的,不完全属于私密场所。
也就是说,按摩店认为莫先生在明知道随时会有服务员进来、且明知道房间内不能从事秘密行为的情况下,却仍然做出违反房间使用功能的行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按摩店同时还认为,根据走廊监控显示,从服务员打开房门到关上房门仅5秒时间,且房间内是没有开灯的,因此并没有给莫先生造成所谓的严重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法律明确规定,并不是说所有侵犯他人隐私权都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是只有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时,才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至于有没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需由被侵权一方来举证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消费合同成立,按摩店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但莫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按摩店房间内,不能从事个人私密行为,因此其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还认为,由于莫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在没开灯、仅五秒的情况下,其一方确实遭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故其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在按摩店能够提供视频证据证明,从打开门到关上门仅5秒、房间内是关着灯,很难认定莫先生确实被侵权致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莫先生就应当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莫先生一方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定其一方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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