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一男子到ATM取款时却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余额为0元。得知自己的存款被银行以还有贷款未还清为由,全部划走用于偿还债务后。男子遂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银行必须把钱还回来。但法院的判决却让男子直接傻眼了!
(案例来源:四川达州万源法院)
事情是这样,李先生十几年前因急需资金周转,遂向银行申请了一笔两万元的贷款,双方合同约定李先生需在3年内还清这笔贷款的本息,如若李先生不能如期偿还,银行一方有权从李先生名下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直至还清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
当时李先生认为,自己只是周转一段时间,很快就能还上,因此没多想就大笔一挥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
可天有不测风云,李先生最终因生意失败导致无法偿还这笔债务。随后李先生找到银行,提出想展期一年的时间,最终银行同意了李先生的申请。
但即便如此,李先生一年后还是未能如期将贷款还上。按理说,贷款逾期三年内,银行一般都会通过起诉等途径,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可不曾想,银行却在14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李先生随即就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提出异议。
《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想要主张李先生履行还款义务,必须要在三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否则就会因超过三年时效,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事实上,最终法院也没有支持银行一方的诉求。可去年李先生的一笔存款,却让整个事情,迎来了转机。
原来,李先生误以为银行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拿他没有办法,于是往银行卡上存了5000多元,结果刚用了一百多元,就被银行发现并将其剩余5100元存款全部划走,用于抵销债务。
事后李先生自认为银行强行划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李先生决定不打算和对方讲道理,毕竟自己欠钱在先。
随后李先生直接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一方必须要把钱还回来,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那么李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从民法角度来讲,《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得很清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也就是说,由于双方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李先生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时,银行一方有权划扣李先生名下银行卡上的存款用于抵销债务,因此银行一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划扣李先生账上的存款。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的第22条同时也提到,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最后,《民法典》第5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
换而言之,只要李先生没有还清贷款或者银行没有同意免除李先生的债务,那么无论多长时间,双方的债权关系则会一直存在。所以只要李先生名下的账户有钱,银行都可以随时划扣,直至李先生还清债务为止。
再说直接一点,在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银行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李先生还钱。但可以通过直接划扣的方式来实现自己追债的目的,不过银行只能划扣李先生名下的存款。
综上,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质疑道,银行怎么可能犯这么大的失误,时隔14年才想起李先生的这笔债务呢?
还有网友认为,李先生有钱打官司还不如拿来还贷款更实在。毕竟只要人在,这账你永远都赖不掉!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