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在4s店交了5万元定金打算提车,在等车的过程中,女子生意失败,资金周转不过来,就把提车的事情暂时放下了。8年后,女子想起了自己曾经交了5万元定金,并且自己也有钱买车了,她找到4s店提车,没想到对方却说女子违约,定金已经被扣光了。女子不甘心,找来记者帮忙,结果又不一样了。
(来源:小莉帮忙)
彭女士在家里整理资料,无意间翻到一份自己2016年与4s店签订的定购协议。
她这才想起,当年自己做生意挣了一些钱,就想买一台比较有面子的代步车,经过精挑细选后,她找到了自己满意的车型。
当时店里并没有现车,需要等3到5天,彭女士毫不犹豫的交了5万元定金。
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她等待提车的过程中,她的生意亏得一塌糊涂,直接从山顶跌到了谷底,压根没有多余的钱去提车了。
她跟接待自己的销售说了这件事情,销售替她有些惋惜,并承诺如果彭女士周转过来了,可以随时过来提车。
这句话就像定心丸一样,彭女士把定购协议收进了抽屉里,一门心思放在挣钱上面,提车的事情就此搁置。
之后的几年里,她非常的忙碌,5万元定金的事情也渐渐忘记了。
要不是这一次在家里整理资料,意外找到了这份尘封许久的定购协议,彭女士都快忘记这件事情了。
如今的彭女士事业有成,也有钱去提车了,她信心满满的拿着协议找到了4s店,并跟对方说了自己的意图。
可销售得知彭女士的来意后,也被吓了一大跳,这8年之后再来提车的客户,他们也是头一遭遇到。
根据双方当年签订的协议来看,彭女士需要在约定的日期提车,如果没有按照约定日期提车的,4S店有权向彭女士收取全额车款的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这2000多天算下来,5万元定金早就扣光了。
彭女士也有些傻眼:当年确实是自己这边出了点麻烦,但是销售承诺自己可以随时过来提车的,自己不需要退这5万元,只需要用这5万元继续买车就行。
可4S店并未同意彭女士的要求,一番争执过后,彭女士请来了记者,想为自己讨个公道。
她表示既然当初销售承诺自己随时可以提车,那自己现在提车也不晚,这5万元定金依旧作数的。
4S店也很无奈,说彭女士确实违约了。但看在她这么执着的份上,愿意向公司申请一下,看看能不能通融一下。
经过一番波折,4S店终于松了口,考虑到彭女士有购车的需求,他们同意将定金的使用权限再给彭女士延长2周,但是彭女士必须在这2周内提车,并且仅限其本人使用。
事情总算解决了,彭女士总算松了一口气。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彭女士给付定金后,应当在约定日期内给付车款,并提车。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彭女士在4s店看中车辆,并给付50000元定金后,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定购协议有效,彭女士应当在规定日期内筹集车款,去4s店提车。
4s店根据彭女士的需求,准备好应该交付的车辆。
2、彭女士周转不开,没有去提车,已经构成了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彭女士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车,双方的订购协议无法实现,彭女士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彭女士属于违约的一方,但是4s店考虑到彭女士有购车需求,做出了让步,同意让彭女士继续使用这5万元定金购车。
3、签订合同要三思而后行。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双方需要诚实守信,根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交付定金,签订合同,一定要谨慎处理,一旦下定,想要反悔,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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