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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男子骑着三轮车带着女友回家,途中与女友发生口角,后见女友抢夺方向盘,将

贵州毕节,男子骑着三轮车带着女友回家,途中与女友发生口角,后见女友抢夺方向盘,将女友推开,怎料女友从车上摔下受伤,次日送医治疗后,因伤势严重,家属放弃治疗死亡。事后,男子被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男子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女友是被自己推下车的,就算女友是自己推下车的,自己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53岁男子谢某与女子李某原是同居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先前解除了同居关系,但随后又同居在一起生活。

去年的一天凌晨,谢某与李某在“丧场”打完鼓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李某回家。

途中,两人发生口角,因李某抢夺三轮车的把手,谢某将李某的手臂拉开,又推了李某一下,结果导致李某从三轮车上摔倒在公路上昏迷。

谢某随后下车,见李某呼之不应,也没当回事,便将李某拉回家中。

次日一早发现李某仍未苏醒,连忙联系李某弟弟开车将李某送医抢救。

可悲剧的是,隔天因李某伤情严重,李某家属放弃治疗,将李某拉回谢某家属,而后死亡。

事后,因经鉴定李某系生前头部遭到严重暴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头部及双上肢损伤均为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未发现工具损伤表现;致命伤为减速性颅脑损伤,符合摔跌时以右侧顶枕部与欠平整地面作用形成。

警方遂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谢某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便对谢某提起公诉。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谢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谢某表示不服,以“其供述系被公安机关威胁、恐吓、诱供之下所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系自己从车上摔下来的,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由提出上诉。

谢某的辩护人同样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摔倒系谢某推倒所致。还表示:

第一、谢某制止李某抢夺方向盘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事发后,谢某尽力救助李某,李某的死亡系家属放弃治疗所致,谢某不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第三、即使认定谢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应考虑李某不法侵害行为而减轻谢某的责任,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这样判!

第一、由于经查,首先,公安机关每次对谢某进行讯问均向其告知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结束后亦将笔录向谢某宣读,谢某确认无误后因其不会写字,侦查员代签字,谢某盖手印;

其次,原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谢某是否受到公安机关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取口供,谢某明确回答没有;

再次、一审庭审中当庭播放公安机关讯问谢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并无谢某据称让其跪着的内容,不存在违法取证行为。

此外、谢某并未提供相关线索证明其被公安机关威胁、恐吓、诱供。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安机关存在采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情形。

第二、经查,谢某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供述在其驾驶三轮车回家的过程中李某抢夺三轮车车把,其将三轮车停下后李某仍继续抢夺三轮车车把,其用手肘推搡李某胸部致李某摔倒在地上受伤的事实。

该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住院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谢某推搡李某致李某从三轮车上摔下受伤后未及时将李某送医救治,导致李某因头部遭到严重暴力作用,颅脑损伤而死亡。

谢某推搡李某时虽然李某仍在抢夺三轮车车把,但此时谢某已将三轮车停下,已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谢某用手肘推搡李某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使李某从三轮车上摔倒在地,从而导致受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且李某受伤后谢某未及时送医救治,其过失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谢某用手肘推搡李某时其已将三轮车停下,李某抢夺三轮车车把的行为已不具有不法侵害性。原判根据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对其所作量刑适当。

综上,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了谢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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