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买了一套300多万的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双方还签了代持协议。可多年后,儿子却把房子的一半产权赠与给了自己妻子。女子傻眼,要求儿子儿媳把房子还给自己,可儿子却说房子是自己购买的,代持协议是母亲哄骗自己签下的。女子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法庭。
(来源:海峡导报)
十多年前,魏阿姨以儿子何强的名字,买了套300万的房子,想着将来儿子何强娶妻生子后,也能有个住处。
何强也算争气,读书、工作,就连找对象,都没让魏阿姨操心。
看着儿子儿媳婚后感情好得跟蜜里调油似得,魏阿姨看在眼里,乐在心里。
可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情,却让魏阿姨笑不出来了。
她无意间发现儿子竟然将房产证挂失后,申请了补发房产证,并且在房产证加上了儿媳的名字,这套房子归儿子儿媳共同所有。
过户这么大的事情,儿子竟然招呼都没跟自己打一声就给办了,并且这套房子虽然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是却是自己的。
当初自己购买这套房子时,儿子还在上高中,自己为了少付些首付,就以儿子的名义买了房,但是房子的首付款、契税、房贷,以及所有的原始凭证,都是自己保存的。
房子买好后,魏阿姨把房子交给了自己弟弟打理,并让弟弟以何强的名义,跟租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每个月的房租都是她自己在收。
2023年,房产证下来后,为了避免日后起纠纷,魏阿姨还跟何强签订了代持协议。
双方约定:这套房子实际产权归魏阿姨所有,何强为名义代持人,如果魏阿姨有过户需要,何强需要无条件配合。
之后,何强就把房产证交给了魏阿姨保管。
魏阿姨本以为所有证件都在自己手上,应该不会出错的,可没算到,儿子竟然会把一半产权赠与给儿媳。
果然是有了媳妇忘了娘,魏阿姨的心里拔凉拔凉的,她决定找儿子问个明白。
可何强却说,夏妮现在是家里的一份子,房产证上应该有她的名字。
魏阿姨一听,更不乐意了:“那能一样吗?这房子可是我辛辛苦苦攒钱买下来的,万一你们以后闹掰了,我连自己的房子都护不住了!”
何强却让魏阿姨尽管放心,不会有那一天的,他跟夏妮会在一起好好过日子的。
可魏阿姨哪能放心,不管小两口怎么说,她心里那道坎就是过不去。
她觉得,这事儿就像是心里扎了一根刺,不拔出来,就总是隐隐作痛。
魏阿姨多次找到儿子儿媳,希望他们把房子归还给自己,可何强干脆耍起了无赖,他说房子既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就是自己的,自己想过户给谁就给谁。
双方彻底闹僵,魏阿姨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
1、魏阿姨称自己跟儿子何强签订了代持协议,自己是实际出资人,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魏阿姨拿出了自己的出资证明、她跟何强签订的《房产代持合同》、《代持人声明》等凭证,证明这套房子实际上是自己出资购买的,何强仅为名义产权人,对自己的房子没有处分的权利。
2、何强却说案涉房产是他自己购买的,代持协议是母亲哄骗他签下的,这套房子属于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何强认为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这套房子是自己购买的,房贷部分是自己找母亲之前投资的企业老板借的,而非分红收益。
自己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所以让母亲代收租金,是考虑到母亲年迈,没有收入,才让租客把租金给母亲的。
自己有权把房子的一半产权赠与给妻子,这套房子属于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3、法院判决。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法院认为魏阿姨更符合实际购房人特征,案涉房屋系2013年购买,那时何强还是高中生,并没有购房能力,并且之后的房贷部分都是魏阿姨出的。
何强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妻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魏阿姨所有,何强和夏妮应当配合魏阿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何强还需要支付25000元房产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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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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