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40多岁的俞某觉得妻子和自己的男闺蜜刘某关系有点太过亲近,就总是疑神疑鬼,妻子却对此不以为然。没想到,这反而让俞某的怨念越来越深,差点铸成大错。(来源:12309)
俞某夫妻二人吵架,妻子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了。几日之后,俞某发现,妻子在用刘某新买的车接送孩子放学。于是,就怀疑妻子离家出走期间是住在了刘某家,想到这里,俞某气就不打一出来,一脚油门上去,撞上了刘某的新车。
猛撞几次之后,俞某还觉得不解气,于是立马下车,对刘某的新车用脚踢,石头砸,导致车辆多处受损。经过鉴定,该车的直接损失为18000余元。
案发后,俞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情,还赔偿了刘某的损失,并获得了刘某的谅解,最终,当地检察院决定对俞某不起诉。 1.40多岁的人了,竟还这么冲动!你们说,这是不是“吃得太饱了”,没事就疑神疑鬼,看到妻子开男闺蜜的车竟然完全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上去就是对无辜的车一顿输出,别说妻子和男闺蜜没事了,就算是有事,也不能这么干啊,这不典型的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嘛!
2.本案中,俞某目的明确,对象特定,用自己的车撞击刘某车辆,还用脚踹,石头砸,由于车辆属于刘某的私人财产,俞某故意破坏刘某车辆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依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依据上海市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认定标准,“数额较大”指的是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因此本案中,俞某故意毁坏刘某车辆,直接损失18000余元,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3.那么为什么最终检察院对俞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呢?俞某不是已经涉嫌犯罪了吗?
本案中,检察院对俞某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指的是相对不起诉,又称为酌定不起诉。指的是检察院通过审查认为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在此基础上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体到本案中,俞某犯罪之后,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并如实供述了案情,还积极赔偿受害人获得其谅解,可以说嫌疑人俞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且有一定悔罪表现,加上对社会的危害较小,因此检察院对其不起诉,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法律依据主要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过,有那么句话,叫做:死罪可免,活罪难逃,对于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嫌疑人处罚也是这样,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也是为何本案中警方对俞某刑事拘留后延长至7日,其目的也是让俞某能够洗心革面,汲取教训。
夫妻之间,不仅要相互忠诚,也要相互信任,不能总是天天怀疑这,怀疑那,那这日子还怎么过,好奇心连猫都会害死,更不说破坏一桩美满婚姻了,你们对此是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