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去世第二天,同居女友转走其100余万存款,男子的女儿发现后,要求女方返还父亲的遗产,万万没想到,女子却说自己和男子同居了20年,是事实婚姻,也有继承权。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深夜,黄灿接到了一通紧急电话。电话那头,父亲的同居女友杨阿姨焦急的说:“你父亲住院了,你赶紧过来一趟。”
黄灿心中顿时涌起一股不祥的预感,犹如被重锤击中。
自从父母离异后,她一直跟着母亲生活。虽然父亲不曾与她们同住,但父女间的情感并未因此而淡漠。他们经常保持联系,分享彼此的生活和喜怒哀乐。
这个电话犹如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打破了宁静的夜晚。黄灿迅速穿好衣服,驾车飞驰在夜色中。
黄灿赶到医院,杨阿姨看到她,迎上前来,眼中泛着泪光:“我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他突然倒地不起……”
黄灿握住杨阿姨的手,语气坚定而沉着:“别担心,我们一起在这里等他。”
黄灿坐立不安,她希望父亲能够挺过这一关,毕竟父亲才61岁。然而奇迹并没有发生,不久后,老黄撒手人寰。
黄灿强忍着悲痛,通知了家里人,处理起了父亲的身后事。
因为老黄是突然病逝的,并未留下任何的遗嘱。老黄生前经营着一家画廊,收入还算不错。因此名下的房子,车子,存款加起来留下了几百万遗产。
老黄跟前妻离婚后,并未再婚。黄灿和奶奶成了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黄灿考虑到杨阿姨陪伴父亲生活了20多年,也很不容易,于是就把父亲名下的一辆轿车过户给了她,并同意额外补偿杨阿姨20万元。
黄灿自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厚道了,可之后的一个发现,却让她勃然大怒。
杨阿姨竟然在老黄去世的第二天,就用老黄的手机分多次转走了老黄的100余万元存款。
黄灿觉得杨阿姨做得太过分了,要求杨阿姨把父亲的遗产还回来。
谁知却遭到了杨阿姨的拒绝,杨阿姨认为自己和老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20多年,从本质上已经跟事实婚姻没有任何的区别,虽然两人没有扯结婚证,但是也相当于合法夫妻关系,自己应该享有继承权。
可黄灿却认为杨阿姨并不是父亲法律上的配偶,因此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她要求杨阿姨返还100余万元不当得利。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老黄去世,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黄灿认为:杨阿姨和老黄虽然共同生活了20多年,但是两人并未登记结婚,不属于合法夫妻,因此杨阿姨不享有老黄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黄灿主张:杨阿姨私自拿走父亲的100多万元存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自己和奶奶。
2、杨阿姨主张:自己应该分得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杨阿姨说她和老黄共同生活20多年,已经与事实婚姻没有任何区别。另外,她在老黄生病期间,独自一人照顾了老黄的生活起居,自己是对老黄除继承人以外抚养较多的人,应该分得遗产。
3、法院审理判定:杨阿姨和老黄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且老黄突然病逝,杨阿姨认为自己尽到了较多抚养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且一般的事实婚姻应当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而杨阿姨和老黄是2000年开始在一起生活的,因此两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阿姨擅自转走100余万元存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一审判决下来后,杨阿姨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杨阿姨主张这些款项系自己和老黄共同经营所得,并非老黄的个人财产,但是其并未拿出证据证明画廊系双方共同经营,并且这次出庭的证人都是杨阿姨的好友,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