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女子给儿子、女儿各买了一份保险,10年交了23万,13年后,女子要取钱,才发现保险期竟有73年,得到2084年才能取出,女子崩溃:我交的钱都是借的,现在弟弟得了癌症,我要取钱还债,不料,卖她保险的营销员却成了植物人,女子彻底崩溃了!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张霞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阿华,两人相谈甚欢。
阿华为人热情,能说会道,经常送给张霞一些小礼物,一来二去两人成了朋友。
张霞也对她很信任,渐渐的什么都和她聊。
没多久,阿华告诉张霞,她在一家保险公司做销售,有个保险特别划算,分红也多,问她投不投。
张霞有些迟疑,但阿华却善解人意地说,没事,你不投也没关系,就当了解一下。
张霞最终还是没抗住诱惑,闲聊时,又问了阿华保险的事。
阿华信誓旦旦的告诉她,这个要比银行理 财还要划算,过两年,每年都有分红给你。
张霞说她想给女儿投一个,当时,女儿才七八岁。
阿华和她说,行,等你孩子读大学了,可以一次性连本带利拿出来。
于是,张霞在2011年7月份,给女儿办理了一份。
阿华给张霞打电话说,你做妈妈不能偏心啊,儿子和女儿都是一样的,给儿子也办一份吧。
张霞想一想也有道理,就给儿子也办了一份。
这样,她一年要交23500元左右的钱,一直交了10年,一共23万多块钱。
13年后,张霞的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期间她和丈夫离了婚。
那时,她的生活困难,为了给这个保险交钱,她还问娘家借了一部分。
如今,儿子已经读了大学,也到了可以取钱的时候了。
张霞的弟弟得了癌症,肺癌晚期,需要很多钱来治疗,可是,张霞借给弟弟的钱还没有还。
她想起阿华当初说的,到孩子读大学就可以连本带利把钱取出来,她就去取钱了。
可是,取钱的时候,保险公司却告诉她,你这钱取不出来的,还不到时间呢。
张霞一整个人都懵了,怎么取不出来来呢?当初阿华可是说过能取的。
经过一番了解,张霞才得知,当初阿华给她的合同上写着要到73年后才能取钱,也就是说,她要到2084年才能拿到钱。
张霞一算,瞬间惊呆了,到那时候自己的儿女都七八十岁了。
张霞回想起来,当初她投了保险后,阿华并没有给她合同,而是三年之后才补给她的。
张霞找保险公司要说法,对方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只能给她15.6万。
可是,张霞觉得自己交了23万多,只给退15.6万,自己岂不亏大了!
张霞很崩溃,交保险的钱一部分是问娘家妈和弟弟借的,还有一部分是贷款的,已经产生了七八万的利息。
现在,张霞希望保险公司可以承担。
然而,当张霞给阿华打电话想让她帮忙证明的时候,一个晴天霹雳的消息让她再次崩溃。
阿华的丈夫接了电话:你问保险公司去,我老婆都植物人五六年了。对于那些事情他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该保险公司表示,张霞退保的事情,还在核实过程中。
1、如果,张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合同,那么,对方则可能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此事中,阿华过了三年才将合同给了张霞,而且,张霞对于保险期73年这一条款并不知情,对方可能构成欺诈。
阿华在和张霞介绍产品时,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并如实告知张霞。
不过,张霞需要提供对方存在销售误导的证据。
但是,张霞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为阿华成了植物人,公司也无法核实情况。
2、阿华作为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她如果存在误导消费,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如果,阿华真的存在欺诈或者误导消费的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能证明阿华没有欺诈或者误导消费,他们就不用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表示,不能全额退费。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保单承保后,向张霞电话回访,她表示清楚相关条款责任和义务。
但是,现在张霞提供不了阿华存在消费误导的证明,因此,公司也无法向阿华核实。
并且合同已经生效13年,张霞要求全额退费,他们不支持。
目前,张霞和保险公司调解没有达成一致。
不过,公司表示,后续再继续调解。
张霞陷入了被动的路面,也许她还要为了这件事奔波一阵子了。
所以,也奉劝大家,任何时候都不要被高利益回报蒙蔽了双眼,签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对此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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