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不慎摔倒被玻璃割伤右小腿,手术治疗后右小腿血肿形成】 【原告陈述】2020年12月28日,原告(张某某,女,2000年2月10日出生)因不慎摔倒被玻璃割伤右小腿,导致右腓肠肌肌腱断裂、右比目鱼肌部分断裂、右下肢及右手皮肤裂伤入住被告处治疗,经手术治疗后出院。 后在拆除伤口缝线时发现原告的右小腿后方有肿物、并出现腓侧疼痛,被告建议康复锻炼,后原告到x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x市人民医院诊断,原告系右小腿外伤术后,右小腿血肿形成、右小腿肌肉坏死、右侧胫神经损伤、右侧胫前动脉断裂。 【原告认为】被告的医护人员未采取有效治疗手段,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手术失败,应对原告进行赔偿。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7083.12元整。 【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辩称】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7日到被告处治疗,玻璃割伤伤情属实,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是对原告原发病进行的治疗。 原发病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被告依法不予承担。以上费用应当从原告诉求中予以扣除,扣除后的合理费用按照被告应承担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x市x区人民医院在对患方张某某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参与度建议以同等责任(50%)审查认定为宜。 被鉴定人张某某之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之日止,护理期120天,营养期60天,后续治疗项目无。 【法院认为】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病历复印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40035.62元(80071.24元×50%)。 【司法裁判案例】
【医疗纠纷:不慎摔倒被玻璃割伤右小腿,手术治疗后右小腿血肿形成】 【原告陈述
梁伯伯
2024-11-15 09: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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