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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四川,一男子在暴雨天跑到别人家鱼塘抓鱼,结果起身时没站稳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四川,一男子在暴雨天跑到别人家鱼塘抓鱼,结果起身时没站稳,脚下一滑掉进鱼塘中溺亡,事情发生后,男子家属跑到鱼塘主家,要求赔偿720000元,说人家没尽到防护与提示义务,一气之下将鱼塘主告上法庭。而鱼塘主认为自己没有保护偷鱼贼的义务,而且自己都没要他们赔偿损失,他们还有理了?最后的判决让人唏嘘不已。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四川某县城郊外,一场暴雨过后的清晨,平静的乡间被一声惊恐的尖叫划破。在当地一处偏僻的鱼塘边,一名妇女发现了她丈夫的尸体,漂浮在浑浊的水面上。 死者名叫张勇,今年42岁,是当地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工人。同事们形容他为人老实,工作勤恳,但近期因公司经营不善而被迫减薪,家庭经济状况每况愈下。案发前一天晚上,张勇告诉妻子要去朋友家借钱,不料竟成了永别。 经警方初步调查,张勇死亡地点是当地农民陈龙承包的一处鱼塘。这个占地约5亩的鱼塘位于村庄外围,四周杂草丛生,平日里人迹罕至。陈龙利用这片水域养殖鲤鱼和草鱼,是他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现场勘查显示,张勇很可能是在暴雨夜偷偷潜入鱼塘捕鱼时发生意外。调查人员在岸边发现了一个装有数条大鱼的塑料桶,以及张勇的鞋印和抓痕。法医鉴定结果表明,张勇死因为溺水,体内酒精含量略高,但未达到醉酒程度。 原本这起看似简单的意外事件,却因死者家属的一纸诉状,而变得复杂起来。张勇的妻子李芳和其他家人将鱼塘主陈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高达72万元。他们认为,陈龙未尽到作为场地所有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勇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李芳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地陈述:"我丈夫虽然一时糊涂做了错事,但陈龙的鱼塘根本没有任何安全措施。没有围栏,没有警示牌,连最基本的照明都没有。如果有这些防护,我丈夫就不会遇难!" 然而,陈龙及其律师却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他们强调,这个鱼塘是私人承包的农业用地,并非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陈龙没有义务为可能出现的偷鱼者提供任何安全保障。更重要的是,张勇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非法行为负全部责任。 陈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真的很同情张勇的家人,但这不能成为勒索我的理由。我辛辛苦苦养鱼,本来就常受偷鱼之苦。现在反倒要为偷鱼贼的意外承担责任,这让我们农民怎么活?" 案件的复杂性引发了当地民众的广泛讨论。支持张勇家属的人认为,即便是私人场所,也应该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而同情陈龙的村民则表示,过分强调场地主人的责任,可能会助长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反而增加类似悲剧发生的可能性。 当地法院经过数月的审理,最终做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法官认定,虽然陈龙的鱼塘不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公共经营场所,但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仍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到鱼塘地处偏僻,且以往曾发生过偷鱼行为,陈龙确实应该设置一些基本的警示标志。 然而,法院同时指出,张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间暴雨天气冒险进入陌生水域,本身就具有重大过错。他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法院最终判定陈龙承担10%的赔偿责任,约合71200元。 这个判决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在平衡私人财产权和公共安全责任方面的努力。它既明确了场地使用者的基本义务,又不过分加重其负担,同时也强调了个人行为的责任。 可案件的另一个意外效果是,引发了当地政府对农村安全管理的重视。县里很快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要求所有规模以上的私人水域,都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悲剧发生一年后,记者重访案发现场。陈龙的鱼塘周围已经竖起了一圈绿色的铁丝网,几个醒目的"危险,禁止入内"的标牌分布在岸边。陈龙说,这些措施让他感到更安心了,虽然偷鱼的事仍时有发生,但至少不用再担心有人意外落水。 这起源于一个雨夜的悲剧,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伤痛,更折射出乡村治理、法律意识和个人行为选择等多个社会议题。它提醒我们,在追求权利保障的同时,也要正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只有每个人都增强法治观念和风险意识,社会才能真正减少类似的不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