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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败诉!北京,一大爷从自动取款机上,取了500元现金,去超市购物付款时,发现有

银行败诉!北京,一大爷从自动取款机上,取了500元现金,去超市购物付款时,发现有2张是假币,大爷返回银行,要求换成真钱,谁知银行二话不说,把200元假币收缴,还说大爷无法证明,假钱来自取款机,离柜概不负责,大爷大怒,一纸诉状告到法院,银行这么判了! (信息来源,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我这辈子从没想过,会跟银行打官司,可他们这样做,我不告他们告谁?"75岁的李大爷,因为一张小小的银行取款凭条,与一家大型国有银行,产生了法律纠纷。 2023年4月15日,李大爷像往常一样,来到家附近的银行网点,准备取些生活费。当天恰逢周末,银行大厅里人头攒动,排队的队伍一直挤到了门外。"我看柜台那么多人,就想着用自动取款机吧,快一些。"李大爷回忆道。 他熟练地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选择取款500元。机器轻微震动后,吐出了5张崭新的百元钞票。李大爷点了下数目没错,就将钱揣进口袋,匆匆赶往附近的超市。"那天我老伴让我买些水果和日用品,我想着取了钱正好去采购。"然而,就在超市收银台前,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收银员小姑娘用验钞机一扫,说有两张是假的。"李大爷回忆道,当时他就惊呆了,"我这辈子都没见过假钱,怎么会从银行机器里取出来呢?" 眼看争执不下,收银员叫来了超市经理。经理仔细检查后确认,确实有两张百元钞票是假的。"经理说按规定,他们要没收假币上交公安,我连忙说这钱刚从银行取的,能不能先别上交,让我去银行问问。" 就这样,李大爷心急如焚,顾不上买东西,立即返回银行。他来到柜台,将情况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出示了取款小票作为证明。然而,银行的反应却出乎他的意料。 "柜员看都没看我的小票,就说按规定假币必须没收,不能退换。"李大爷气愤地说,"我问他们假币是不是从你们这出去的,他们说离柜后概不负责,还说我没法证明,假钱就是从这取的。" 银行的态度,让李大爷感到十分委屈。"我一个老年人,平时连超市都很少去,怎么可能去弄假钱?"他说,"我就想问问,如果不是从银行取的,那假钱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然而,银行方面依然坚持己见。 他们表示,根据规定,客户离开柜台后发现的问题,银行不承担责任。同时,他们还称李大爷提供的假币冠字号,与当天取款机中的纸币不符。面对银行的拒绝,李大爷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家人的支持下,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200元真钱并赔礼道歉。一审开庭时,李大爷的儿子陪同他出席。"我爸一辈子老实巴交,从来没跟人红过脸。这次他坚持要告,我们全家都支持他。"李大爷的儿子说,"这不仅仅是200块钱的问题,而是关乎消费者权益和银行责任的大问题。" 然而,一审判决并未如李大爷所愿。法院认为,李大爷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假币确实来自该银行的取款机,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个结果让李大爷感到十分沮丧,但他并没有放弃。在律师的建议下,他决定上诉。 二审期间,案件出现了转机。李大爷的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合法的货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作为服务提供者的银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律师强调,李大爷已经提供了,取款小票作为证明,而银行却未能提供,当天取款机的冠字号查验录像等关键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一论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改判银行败诉,要求其赔偿李大爷200元并公开道歉。 判决书指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义务确保向消费者提供的货币真实合法。在无法证明假币并非来自其渠道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有法律专家指出,这个案例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步,同时也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如取款小票等。这起看似普通的取款纠纷,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关乎消费者权益和金融机构责任的法律博弈。 它不仅引发了人们对金融服务质量的思考,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参考。 (文中出现的所有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