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天再借500年!”黑龙江哈尔滨,37岁女子去银行存400万,工作人员给她推荐一个理财,说比定期存款利息高10几倍,存够5年,连本带利算就能全取出来,女子动心了,立马做了400万理财,又撺掇母亲和大姨存了440万,可万万没想到,等到期了她去取钱,却被告知,这个理财得71年,她要想取出来得活到108岁,别说她活不到108岁,即使活到了,也花不上这笔钱了,女子当场懵圈。
(案例来源: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
“丽娟呀,你可把大姨坑惨了,那可是大姨的养老钱呀,你让我咋活呀?要不是你给我介绍,我能买吗?”
大姨坐在朱丽娟家,哭的昏天黑地,要死要活。
朱丽娟的母亲一边劝姐姐,一边跟着掉眼泪,因为她的养老钱也被套进去了,姐妹俩损失440万,属于同病相怜。
而朱丽娟坐在卧室床上,真想直接从楼上跳下去一了百了。
可她又不甘心,她才37岁,何况这么做不便宜银行和保险公司了吗,她的和他们斗到底。
2016年10月的一天,朱丽娟家拆迁,得了400万拆迁款。
她准备把钱存银行吃利息,可却被工作人员怂恿她,买了一份理财险,说期限是5年,比定期利息高的不是一星半点,多了十几倍。
朱丽娟掐指一算,400万五年的利息太诱人了,何况银行推荐的值得信赖,直接就买了理财。
她从银行回来特别高兴,直接去了娘家,正好大姨也在,她就把自己买了400万理财,利息是多少的事跟母亲和大姨说了。
大姨和母亲听了顿时眉开眼笑,两人因为拆迁,手里也有一笔余钱。
她们一把年纪了,没精力做投资了,年纪越来越大,需要用钱的地方也多了起来,别看二百多万,可能一场大病就没了,所以,还是不能坐吃山空。
听朱丽娟这么一说,两人凑了440万,也紧随其后,去银行买了理财。
可万万没想到,当5年到期,朱丽娟去银行支取本金时,柜员却告诉她:女士,你买的是银行保险产品,得去保险公司办业务。
朱丽娟当时就傻眼了,她在银行办理的理财,怎么成了银保产品了?这不是开玩笑吗?
朱丽娟又马不停蹄跑到保险公司,到了那里,她的心彻底凉透了。
保险公司业务员告诉她,她买的是一款终身保险,保期71年。
也就是说,朱丽娟当时37岁,她得108岁能把钱取出来。或者身故后,也能取出来。
如果朱丽娟现在取也可以,但是会损失一大笔钱,很不划算,工作人员劝她还是打消这个念头吧。
朱丽娟心里拔凉拔凉的,先不说她不可能活到108岁,即使能活那么大岁数,吃不动穿不出了,也没花钱的能力了。
可保险公司业务员劝她,那这笔钱留给子孙后代了,不也挺有意义的吗,直接让朱丽娟无语。
朱丽娟终于明白,自己掉坑里了,但她不管,她在银行为什么买的不是银行的理财产品,而是保险公司是保险?
冤有头债有主,她就需要银行给自己一个说法。
朱丽娟一怒之下,联系媒体曝光了银行,迫于压力,银行负责人出面,承诺亲自解决此事。
最终,在朱丽娟不懈的努力下,保险公司退还了朱丽娟本金,但不给利息。
朱丽娟说啥都不答应,经过又一轮的努力,她终于拿到了自己的利息,给大姨和母亲有了交代。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银行向储户推荐理财产品,有义务让客户了解清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银行与客户之间在推荐并销售理财产品时,形成了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银行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信息,确保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性质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决策。
2、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9
银行在推荐理财产品时,应当充分、准确、无误导地披露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质、期限、风险、收益等关键要素。
具体到本案,银行工作人员在推荐时声称“存够5年,连本带利算就能全取出来”,但实际产品为71年期的保险产品,构成明显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和误导。
3、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吗?
《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理各类保险业务时,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且一级分支机构在获得法人授权后,可直接签订协议。
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
这种销售模式被称为银行保险,它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型保险。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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