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就后怕!”湖南宜章,女子去山上玩,遇到了一条价值500万的毒蛇,蛇还跟她对视了,两人大眼瞪小眼,她不但没吓跑,竟然还坐在那里跟蛇合影,回家后,她听父母说了一番话,吓得脊背发凉。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 小詹趁放假,决定去山上游玩,放松一下心情,同时,缓解一下工作带来的压力。
来到山上,满眼的山明水秀,嗅着甘甜的空气,小詹顿时心情舒畅,一扫阴霾,整个人都要起飞了。
看来,还得要亲近大自然,漫步在绿意盎然的林间小道,清风拂面,鸟语花香,感受大自然的恬静与美好。让心灵在这片纯净之地,得到宁静与放松和力量。
当小詹走到木拦栈道时,她突然想被雷击一样站在那里一动不动。
就在前面,分明盘着一条绿油油的蟒蛇,而且,蟒蛇正在和她对视。
受到惊吓的小詹,腿脚发软,动弹不得,她和蟒蛇,就那么大眼瞪小眼对视了好一会,她发现蛇没有攻击她的意思,紧绷的神经一下子松弛了。
这时得她,本可以撒腿就跑,可这女子胆子不是一般的大。
她有生以来,第一次在野外见到这样的庞然大物,不觉兴趣盎然。
好奇心驱使她想知道这是一条什么品种的蛇?长长见识,也不辜负这一场人蛇奇缘。
于是,小詹拿出手机拍照。然后通过识万物功能得知,这是一条叫“莽山烙铁头”的毒蛇,竟然价值500万。
这条蛇有毒,而且很贵,也就是说小詹的处境很危险,而她却不自知。
可她发现,只要人类不威胁到蛇的安全,它是可以和人类和平共处,不会主动攻击的,所以,小詹也不那么害怕了。
关键是,这条蛇竟然那么值钱,而且,通过查资料,小詹才知道,莽山烙铁头毒蛇已经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同时,也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由于数量稀少,被誉为“蛇中大熊猫”,所以它才身价不菲。
而且,小詹听说有人和这条蛇同吃同睡,她虽然没那个勇气,但是,有缘得以近距离一见,必须拍照留念,这经经历,见到亲戚朋友够她吹嘘大半年了。
于是,小詹坐在栈道上,勇敢的和莽山烙铁头合影留念。
不得不说,小詹胆子是真够大的,一般五大三粗的男人见到蛇都会吓得仓惶逃蹿,屁滚尿流,她一个柔柔弱弱的女孩子,竟然片刻惊慌后淡定自若。
可小詹回到家,跟父母炫耀这段经历,父母倒吸一口凉气,告诉她,她做了一件有惊无险的事。
莽山烙铁头是被关在笼子里的,不知道怎么就跑出来了。
而且,和这条蛇同吃同睡的人,也是被关在笼子里的,可能是挑战自我吧。
小詹惊讶不已,同时也吓得不轻,看来自己确实做了一件险象环生的事。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果小詹被毒蛇咬伤,景区应该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莽山烙铁头是被关在笼子里的,因为饲养员的管理不善,导致它盘踞再栈道上,如果咬伤顾客,景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即使景区放养莽山烙铁头,伤害顾客,景区明知这样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没进行有效监管,也承担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小詹被毒蛇攻击,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众所周知,被毒蛇咬伤,中毒过深,有可能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如果小詹明知道莽山烙铁头有毒,还去招惹它,那么出了事,景区减轻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蛇大多数有毒,何况一条巨蟒,看见后远离,不要去招惹,是一个成年人都具备的常识。
如果小詹见到蛇不敬而远之,反而上去招惹导致被蛇攻击受伤,那么,她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责任,就减轻了景区的责任。
所以,作为成年人,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如果不可为偏要去做,自己会付出代价。
3、如果游客打伤,或者抓捕莽山烙铁头,违反了什么法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詹已经查找资料了,莽山烙铁头被列入国家和世界野生动物名录,属于濒危物种,珍贵无比。
所以如果伤害捕杀珍贵动物,就构成犯罪,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动物与人类同为地球的子民,共同分享着空气、水、土壤和食物。只有和谐相处,和谐共生,生态才会平衡,世界才会美好。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15xxx29
这照片再模糊一点呗,摆个麻绳我也说是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