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趁着半夜去邻居家偷小猪,没想到被母猪撞死,男子的家属却要求邻居赔偿80

晴澍世界说 2024-06-11 14:59:36

陕西,男子趁着半夜去邻居家偷小猪,没想到被母猪撞死,男子的家属却要求邻居赔偿80万,理由是邻居家没有安装好护栏,邻居气得报警,谁知,家属又把邻居告上法院。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判决文书网)

张国根晚上翻来覆去睡不着,他心中有个心事。

自从他去了邻居王福贵家后,整个人就魂不守舍了。

他想起王福贵的一窝白花花的十几只猪崽,只只又白又胖他心中立马打起了坏主意。

他想象着自己能够偷走几只小猪,转手一卖,那钱不就到手了?这念头一旦生根,便如同野草般疯长,让他无法自拔。

终于,在确定所有人都已沉睡的深夜,张国根悄无声息地起身,穿着一件黑色的旧衣,蹑手蹑脚地溜出了家门。

夜色掩护下,他像一只猫一样轻盈地穿过村中的小路,直奔王福贵家的猪圈。

张国根轻手轻脚地打开栅栏门,一股动物和草料混合的味道扑鼻而来。他屏住呼吸,眼睛逐渐适应了猪圈内的黑暗。

母猪的耳朵微微动了动,似乎感觉到了些许异样。张国根慢慢接近,心跳加速,他伸出颤抖的手,准备一把抓住最近的一只小猪。

就在这时,母猪突然发出一声低沉的咕哝,猛地站起身来。张国根被吓了一跳,本能地向后退去,却忘了身后是猪圈的栅栏。

母猪似乎察觉到了危险,猛地向张国根冲去。在狭小的空间内,张国根无处可逃,被母猪巨大的身躯撞击,发出一声沉闷的响声。

张国根痛呼一声,感到身上传来剧痛,他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忍痛想要逃离。

然而,母猪似乎被激怒了,再次向他冲撞。这一次,张国根没有躲开,重重地摔倒在地,头部撞击到坚硬的地面,当即昏死过去。

当天亮后,王福贵发现猪圈内的惨状,张国根躺在血泊中,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惊慌之下,王福贵立刻报了警。

警察赶到现场后,经过监控发现,认定张国根是在偷盗过程中被母猪攻击致死。

张国根的家属得知此事后,不仅责怪王福贵没有妥善管理好猪圈,导致张国根有机会进入并发生意外。还提出震惊要求:他要赔偿80万。

王福贵气愤不已,他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是张国根的非法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但家属反咬一口,直接把王福贵告上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一审法院判决家属败诉,驳回他们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国根非法侵入他人财产,且其死亡是由于自己的非法行为引发,其非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王福贵作为财产所有者,并无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由张国根的非法行为产生的任何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不支持张国根家属的主张,直接驳回他们的诉求。

2、张国根非法闯入邻居家猪圈,已经违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国根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王福贵的猪圈,显然构成了非法侵入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王福贵的财产权,也侵犯了其住宅安全和个人隐私。他要承担法律责任。

3、张国根偷猪,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国根所盗窃的对象是猪崽,属于有经济价值的动物,其行为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况,因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尽管张国根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幸身亡,但这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和法律责任的认定。

张国根的家属要求王福贵赔偿,在法律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当一个人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伤害时,原则上不能要求他人为此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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