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发现妻子在某酒店,就叫了3名亲友一起去捉奸,万万没想到,男子敲开房门后,发现屋内只有妻子一人,正当男子诧异时,朋友告诉他楼下有人坠亡了。经确认,坠亡的男子正是妻子的情人。情人家属将男子夫妻、3位亲友及酒店告上法庭,索赔130万元。法院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刘先生看着描眉画唇的妻子,心里隐隐有些不安,妻子近来太反常了,每次出门前都会精心打扮,还经常躲进厕所接听电话,声音压得很低,像是在掩饰什么。
难道妻子有了外遇?这个想法一冒头,刘先生感觉自己整个人都不太好了,但是妻子却表现的坦坦荡荡的。
2020年8月的一天,刘先生从外地回家,发现妻子并不在家,查看手机定位时,发现妻子的位置在松江区的某酒店内,他立马意识到情况不太对劲,妻子好端端的怎么出去开房了。
他不动声色,叫来3名亲友赶到了那个酒店,逐层寻找,最终确定了妻子李女士所在的房间。
刘先生敲门,可屋内始终没有动静,正当他失去所有耐性时,门终于开了,可当刘先生进屋搜寻之后,却发现屋内只有妻子一个人的身影。
正当他感到诧异时,先行下楼的朋友却给他打来电话:“一楼空地上躺着一个从楼上掉下来的男子,已经坠亡了。”
李女士突然脸色苍白,想起刚才听到丈夫敲门,自己和屋内的老夏顿时慌了手脚。
老夏更是不管不顾,爬上窗户,说想顺着管道爬下去。自己劝他下来,可老夏却害怕被抓现行。
看到老夏站在了空调机位上,她才慌慌张张关好窗户,拉好窗帘。
她急忙和丈夫下了楼,赶到楼下,看到地上躺着的男子正是自己的情人老夏。
老夏的父母和妻儿得知此事后,伤心欲绝,但是他们认为刘先生夫妻,刘先生的3名亲友,以及酒店方都得为老夏的死亡负责。
1、老夏家人把刘先生夫妻、3位亲友、酒店方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130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夏的家属主张:
老夏是因为李女士才来到酒店的,之后刘先生带着朋友前来捉奸,把李女士和老夏堵在房间,对两人进行恐吓威胁。
老夏迫于无奈,才爬出酒店窗户,慌张逃跑,却不慎失足坠楼身亡。
老夏的死亡跟老刘夫妻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老刘夫妻在此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另外,老夏家属还主张:酒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夏的家人认为刘先生一行人并不是酒店的住宿人员,也不是执法部门,为何会让他们进入到酒店楼层,对老夏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同时,他们提出,涉事房间在6楼,6楼窗户未安装防护措施,如果做了防护措施,窗户只能打开一小部分,老夏是爬不出去的。那么也可以避免这场悲剧,
因此,他们认为酒店也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认为:老刘夫妻、3位亲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警方调查取证的结果来看,事发当天只有刘先生一人进入了涉案房间,并且在他进入房间前,老夏已经自行爬出窗外,刘先生并未对老夏进行人身威胁等。
据李女士所说,在老夏爬上窗户时,她提醒老夏危险,不要爬窗,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但是老夏并未听劝。
老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六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以及爬出六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
老夏自行爬出六楼窗户坠亡,是其自主行为,老夏的死亡与刘先生夫妻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刘先生夫妻、3位好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酒店方是否需要担责?
老夏家属主张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来看,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而老夏自行破坏酒店窗户,爬到窗外,应当知道坠亡的风险,因此,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老夏家人要求酒店方给予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了老夏家人的全部讼诉请求,老夏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场婚外情导致的悲剧,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李女士估计会良心不安一辈子,而她的婚姻生活估计也难以走下去。
结了婚,就要对另一半忠诚,对婚姻负责,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