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毅清恶意诽谤马苏案维持原判#【国内首起女明星自诉诽谤案二审维持原判,此前被告一审获刑14月】#马苏诉黄毅清案二审维持原判#赤焰新闻从相关知情人处独家获悉:1月30 日,备受关注的女演员马苏自诉黄毅清诽谤一案今日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据了解,2023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2018)京0108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毅清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其因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黄毅清捏造马苏吸毒、卖淫等虚假事实被诉
公开资料显示:马苏,1981年2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国家二级演员,先后毕业于解放军艺术学院舞蹈系、北京电影学院高职学院表演系。
2018年1月25日,马苏以被告人黄毅清犯诽谤罪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自诉。马苏指控,被告人黄毅清于2018年1月9日至1月11日先后六次在其新浪微博(用户名AndyHYQ)中公然捏造自诉人吸毒、卖淫等虚假事实,贬损自诉人的人格,破坏自诉人的名誉。
马苏认为,被告人黄毅清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提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据悉,马苏的代理律师是曾为多位明星艺人成功维权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
黄毅清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现正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被告人黄毅清对自诉人马苏指控其犯诽谤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并未捏造事实,所发微博来自网络或者他人私信,自诉人社会评价降低系她自身原因导致,与其无关。
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不构成诽谤罪。涉案微博均未直接指向自诉人,自诉人将微博中的人物主角与其自己相对应是根据当时的舆情等得到的推断性结论;自诉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并遭受经济损失系其自身行为所导致的;自诉人作为演艺明星、公众人物,应当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
一审法院:黄毅清犯诽谤罪,判刑14个月
2023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2018)京0108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毅清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马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予惩处。自诉人马苏指控被告人黄毅清犯诽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发表的涉案微博均未指向自诉人的质证以及辩护意见,经查,虽涉案微博均未直接提及自诉人,但结合之前的网络事件、网友的评论以及微博中提及的人物关系与自诉人实际的人物关系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足以认定涉案微博均指向自诉人,相关质证以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无罪以及自诉人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具有更高容忍义务的辩护意见,经查,经过前述分析,涉案微博指向自诉人且提及自诉人有吸毒、参与卖淫等行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了证据证明自诉人并无吸毒、参与卖淫等行为,辩方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自诉人有吸毒、参与卖淫等行为以及其微博内容的来源情况,故足以认定被告人捏造自诉人吸毒、参与卖淫等虚假事实。
法院认为,吸毒、参与卖淫等行为属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被告人捏造该事实,严重侵犯自诉人的名誉,已经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畴;同时相关微博的点击、浏览次数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定罪处罚的标准,故应当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毅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应当将其所犯诽谤罪判处的刑罚与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毅清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其因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