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买手与货主间的关系分析

推荐 04-30 阅读:0 评论:0

走私案件中买手与货主间的关系分析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接到一起咨询,其中涉及到买手与货主之间较为复杂的关系情况,二者在案件主从犯认定、数额划分上均存在较多争议,以致在某一环节当事人眼中,买手、货主在走私追诉背景下属于零和博弈、存在一方轻另一方必定重的情况。然而对于买手类型走私案件而言,买手与货主实际上可在充分划分数额、税款的情况下,一并认定为从犯,并结合各自可能争取的减轻情节,同时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现笔者就相关咨询的情况,结合以往办理的案例,提供此类型案件的辩护思路。

一、案情简介

所咨询的当事人为国内的货主,通过境外买手采购货物,邮寄到国内后进行二次销售,后因中间的渠道环节人员归案,故被立案侦查,暂时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与买手的沟通合作中,为节省运费,货主会与买手将各自货物结合,共同打包委托运输,随后由货主进行结算,买手再转账自身应予承担的部分给货主。长久的合作下,二人形成较为宽松的关系,并共用客服销售各自采购、运输的货物。

货主因渠道方归案后,由于买手尚在境外未归案,故在咨询时提出疑问:买手未归案的情况下能否在责任划分上,将自身认定为从犯而买手属主犯,同时部分数额亦能由买手进行分担。其提出上述疑问一方面是由于涉案货值的归属存在一定疑问,部分数额究竟应由买手或是货主承担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则是认为自身需脱离采购的环节,才可认定为从犯,从而减轻责任。

对此笔者进行了如下方面的分析说明,认为上述思路并不可取,甚至还将让案情变得复杂。

二、辩护思路分析

对于作为货主角色的当事人而言,笔者现就其疑问进行解答,认为该思路并非处理本案的最佳选择。

关于数额问题,尽管在货值归属认定上较为复杂,但考虑到每次运输过程中货主支付后买手都会转回自身所应承担的运费,故通过支付记录将来已能够较为清晰地反映二者各自货值;进一步分析,本案的客服销售人员亦已归案,其必然具有相关销售数据,从中亦能倒推二人对应的总销售额,因此关于货值的问题终将被查明,不应对此进行推托。

关于主从犯认定问题,货主认定为从犯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参与到采购,而在于其对整个走私行为的知情及促进作用,因此排除采购部分的责任并不当然能够认定为从犯,且本案实际上有更好的主从划分处理方式。

在解决相关疑问后,笔者提出本案的辩护思路:

首先,应从证据角度排除数额。对数额的排除将降低涉案偷逃税款,而排除数额不能将本属自身的货值推托于他人,而应回到证据情况进行讨论。对涉案货物就无法证明流转情况、国外串货以及邮递信息等无法相互对应的部分进行排除,更有利于后续偷逃税款降低。

其次,应结合走私实行行为划分主从犯。主从犯的划分应跳出买手与货主之间的关系,回到走私链条中进行分析,本案使用的走私模式为快件及水客,因此走私实行行为下的责任应由承担快件业务或是组织水客的人员承担,即案中所起作用较大的人员在渠道方,而非买手及货主。换言之对于二人而言,应明确自身在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未参与通关的辩解,最终同时确定为从犯。

再次,可争取的额外减轻情节。对于自身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上下游未归案的人员,可在相关证据已经基本收集完成且办案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劝说他人归案。若最终他人在归案人员的劝说下决定回来自首,以本案为例,对于货主而言其具有规劝他人归案或提供有利于案件侦破的线索及帮助,属于立功,对于买手而言则有自首情节,二人均可获得处从犯外的额外减轻空间。此情况无疑比相互推脱责任,无法还原案件事实的处置方式更好。

最后,对于货主现阶段的建议。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未能阅卷,故作为辩护律师除前往办案部门沟通、了解案情外,只能根据货主所能够提供的线索,就案件情况进行分析、预判。对于买手类型案件,其所涉及的货物品牌、品类较为集中,根据笔者以往办理的相关走私案件经验,能够基于货主提供的货物信息及交易凭证进行计税,提前知悉案件可能的最大偷逃税款。随后便能结合邮寄信息等情况进行扣减,在侦查阶段便直接进行偷逃税款的处理工作。

总结,近年买手类型的案件较为高发,涉及到境外代购或是IM等多个不同的平台,案中的角色亦较为复杂,不同角色、环节可能会因个案而发生主从认定的转换。对于此类型案件笔者的建议是尽早确定涉案最大的可能税款,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争取有利于自身情节,从而为最终的较好结果做好铺垫。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