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 48.7 小时。 哈哈,懂得都懂。 在《劳动法》第三十六条里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也就是说每周的极限《劳动法》内工作时间为,40+36/4=49小时。48.7小时比之49小时,还在法定规定内。但这要是全年来算的话,可就是工作超过2000小时。 作为对比——台湾平均一年工作2000小时,劳工工时排名全球第四,被封“过劳之岛”。遑论还有一点平均值48.7意味着是存在大量的超过48.7的数据的。 讲道理,依法治国,任重道远。《劳动法》不能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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