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井下18年难退休,同工不同酬困局待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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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井下干了18年,每天面对潮湿、粉尘和高强度劳动,现在身体熬不住了,却连正常退休都成了奢望。”近日,山东济宁王某煤矿职工孙先生向媒体反映,自己及数十名工友因用人单位主体变更、政策执行差异等问题,面临“到龄无法退休”和“同工不同酬”的双重困境,呼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保障特殊工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十八年井下生涯:从“农协工”到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迷雾

孙先生(化名)回忆,2006年他以“农协工”身份被山东东山某煤矿招入井下作业,2007年7月转为合同制工人。当时,他在煤矿劳资科与“临沂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仅用人单位留存,劳动者未获副本。“我们一千多名工友都是这样签的,所有人的工资、社保、工作证件均由王某煤矿办理,从未去过华某公司上班,甚至不知道这家公司的具体职能。”孙先生表示,尽管合同主体为华某公司,但实际用工、管理均由王某煤矿及其上级单位临某集团负责,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孙先生提供的信息,华某公司与王某煤矿同属临某集团下属单位,2003年后华某公司从国企改制为私营企业,而王某煤矿仍为临某集团全资子公司。这一变更成为后续争议的核心:2022年起,当首批达到55岁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国家规定井下作业人员可提前5年退休)的工友申请退休时,人社部门以“用人单位为私营企业,不符合国企特殊工种退休政策”为由不予受理。“但我们明明一直在国企下属煤矿工作,工作内容、环境从未改变,为何因一纸合同主体变更就被排除在政策外?”孙先生质疑道。

二、退休政策“断层”:03年前与后成“分水岭”,同批工友待遇悬殊

孙先生表示,用人单位给出的解释是“2003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之后的不予办理”,但这一说法与实际执行情况矛盾:“2021年,和我们同一批2006年入职的部分工友却成功退休,他们的唯一区别是合同主体仍挂靠在临某集团旗下,而我们被‘划’到了华某公司。”他认为,所谓“03年分水岭”实为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劳动关系主体,规避特殊工种退休责任。

根据国家规定,特殊工种退休需满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10年”等条件,且用人单位需为符合政策的企业类型。孙先生等人提供了工资条、工作证、井下作业记录等证据,均显示其工作性质、年限完全符合要求,但因合同主体被认定为“私营企业”,陷入政策盲区。“我们的工作环境比国企职工更艰苦,却因企业改制被‘剥离’,这公平吗?”一名不愿具名的工友表示,长期井下作业已导致他们普遍患有多种疾病,身体已无法承受高强度劳动,安全隐患剧增。

三、同工不同酬:补贴、福利“双重缺失”,合理诉求久拖未决

除退休问题外,孙先生等人还面临“同工不同酬”困境。据其描述,同岗位的王某煤矿正式职工享受“企业年薪(原住房补贴)”“至亲丧费”等福利,而他们从未获得上述待遇。“我们干着同样的活,甚至更危险,但年收入比正式职工少3万-5万元,福利几乎为零。”孙先生提供的工资流水显示,其月均工资约6000元,而同龄正式职工可达9000元以上,差距主要来自补贴和企业年金等项目。

2022年起,孙先生等人多次向临某集团、华某公司、王某煤矿及当地人社部门反映问题,但均被告知“合同主体不同,待遇体系有别”。2023年,他们通过国务院客户端提交诉求,获上级部门督办,但进展缓慢。“后来听说劳资科找了几个无关的人签字,说‘同意60岁退休’,但我们从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孙先生无奈道,仅王某煤矿就有数十名职工面临相同问题,全省范围内或涉及更多群体。

四、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事实劳动关系能否被认可?

针对此案,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用工事实”而非合同主体。孙先生等人虽与华某公司签订合同,但工资发放、工作管理、社保缴纳均由王某煤矿负责,且华某公司与王某煤矿存在历史隶属关系,应认定临某集团及其下属单位构成“关联用工”,劳动者可主张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能通过‘剥离’用工主体逃避法定义务,尤其是特殊工种的退休政策和劳动保护责任。”山东某劳动法专家表示。

然而,现实中劳动者面临举证难、企业推诿等问题。孙先生等人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王某煤矿、临某集团的劳动关系,但因合同主体为华某公司,仲裁机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支持。“我们连合同都没有,所有证据都在单位手里,w权太难了。”一名工友感叹道。

五、职工诉求:盼政策落地、部门介入,让十八年坚守有“终点”

“我们不奢求特殊待遇,只希望按国家规定退休,享受同岗位应有的报酬和福利。”孙先生代表工友提出三点诉求:

1. 解决退休资格争议:由相关部门介入,认定其特殊工种年限及劳动关系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职工按55岁退休;

2. 落实同工同酬:补发企业年薪、福利补贴等费用,消除因合同主体不同导致的待遇差异;

3. 建立沟通机制:临某集团及下属企业直面职工诉求,公开政策执行标准,避免“选择性落实”。

目前,孙先生等人仍在等待人社部门的再次答复。他们坦言,井下作业风险高、压力大,许多人已因健康问题被迫调岗或请假,“再拖下去,不仅身体撑不住,家庭生活也难以为继。”

特殊工种职工是保障能源安全的“基层守护者”,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当企业改制与政策执行出现“衔接盲区”,当“事实用工”与“合同主体”产生割裂,相关部门需以劳动者权益为核心,厘清责任主体,推动政策落地,让十八年的井下坚守不被“身份迷雾”遮蔽,让“老有所养、劳有所得”的法治精神真正惠及每一位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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