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10万多元且自首,为何没有不起诉

财经 05-07 阅读:5 评论: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10万多元且自首,为何没有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审理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作为温州市A运输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向浙江省B建筑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104284.39元,价税合计1263000元。浙江省B建筑有限公司取得发票后用于抵扣税款。

2024年11月27日,被告人周某主动来到永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温州市A运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周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3.实务体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本案中,周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4284.39元,刚好达到了本罪的入罪标准,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周某是主动投案的,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像这种虚开税额刚超过入罪标准,又有自首情节的,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例如:在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陈某甲为了公司抵扣税款,经他人介绍,从温州有限公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为1120000元,税额合计为162735元。检察院认定: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税款已补缴,最终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按此来说,本案中周某也应可以争取到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不过周某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10月27日被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2024年3月考验期期满。

可能是居于些考虑,公诉机关对周某提起公诉,最终判决: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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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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