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属于平台消费行为,本质是用户与平台的服务合同关系; 微信转账若未明确备注

婚姻家事法观止 2025-11-15 09:39:25

直播打赏属于平台消费行为,本质是用户与平台的服务合同关系; 微信转账若未明确备注“彩礼”性质,可能被认定为日常赠与; 最终双方调解结案,朱某某仅退还5000元,文某某承担诉讼费525元。 法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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