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一7个月大的男婴在自家卧室安睡,邻居家两个留守女孩,一个9岁和一个11

洋仔说法 2025-11-10 21:12:57

广西百色,一7个月大的男婴在自家卧室安睡,邻居家两个留守女孩,一个9岁和一个11岁,来串门。不料,两个女孩突然将男婴抱到客厅水泥地上,先是逗弄拍打,见孩子哭闹,轮流对其身躯进行抱摔和猛踩,持续十多分钟。其间,男婴的母亲因重度耳聋未能及时察觉。直到女孩们将气息奄奄的孩子抱回给母亲,她才惊觉孩子面色青紫,虽经全力抢救,男婴终因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警方因两名加害者均未满12周岁,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男婴家属将两女孩及其家长告上法庭,判赔90余万元,对方一句“没钱”,让这份判决几乎沦为空文。   据悉,2024年1月1日,黎先生和妻子梁某迎来了儿子小黎降生,小黎是全家人的心头肉。   然而,谁也没想到,仅仅七个月后,一场突如其来的悲 剧会彻底摧 毁这个家庭。   2024年7月21日下午,黎先生和妻子梁某像往常一样在家忙碌,小黎在卧室的婴儿床上熟睡,梁某因重度耳聋,在屋里做些零活。   下午5点左右,邻居家的两个女孩9岁的黎某盼和11岁的岑某某,来到黎先生家玩耍。   这两个孩子是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她们由祖辈照顾,平时常来黎先生家串门。   黎先生一家和她们关系不错,从未有过矛盾。   这天下午,黎某盼和岑某某进入黎先生家院子后,直接去了卧室,看到小黎在睡觉,便将他从床上抱起来,带到了客厅和家门口的水泥地上。   据事后监控显示,两名女孩在下午5点前后多次进出黎家,但具体行为在监控盲区无法看清。   两名女孩在抱出小黎后,对小黎进行了打、掐等行为,意图让他哭闹,她们似乎觉得婴儿的哭声有趣,反复逗弄他。   下午5点17分左右,两名女孩将小黎抱回给梁某,然后匆匆离开。   梁某因耳聋,并未及时察觉异常,直到她注意到小黎脸色青紫、呼吸微弱,才惊慌失措地冲过去。   梁某赶紧给孩子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同时打电话求救。   黎先生闻讯赶回,一家人火速将小黎送往县医院救治。   遗憾的是,晚上6点15分,医生全力抢救后,小黎不幸离世。   当晚,小黎被宣告死亡。   医院的死亡证明显示,小黎因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心脏破裂,引发心脏压塞死亡。   7月22日上午,黎先生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通过监控和询问,锁定黎某盼和岑某某为嫌疑人,两名女孩在询问中承认,她们对小黎实施了暴 力行为,包括从高处抱摔和踩踏。   很快,2024年8月13日,警方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   黎先生拿到通知书时,双手颤抖,他苦笑道:“未满12周岁就像一张免死金 牌。我不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权。”   无奈之下,黎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名女孩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两名女孩的监护人赔偿黎先生一家各项损失共计905,977元。   然而,黎先生说,两家监护人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赔偿。   黎先生无奈地说:“我拿她们一点办法都没有。追究不了刑责,民事索赔也执行不了。”   2025年11月,黎先生通过网络发声,引发媒体关注。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警方对两个女孩实施导致小黎死亡的行为不予立案处理是否合法?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两名女孩一个9岁、一个11岁,均未达到“已满十二周岁”这一最低年龄红线。因此,无论其行为在道德上如何令人震惊,无论其主观心态如何,在法律上,她们的行为均不构成刑事犯罪。   黎先生所称的“免死金牌”,这只是罪刑法定的要求之一,暂无法突破追责。   所以,公安机关在此问题上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不过,警方可以责令对两个女孩加强管教,甚至送入专门学校矫正教育。   2、两女孩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无法免除,监护人依法承担替代责任,但判决执行难,该如何救济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两名女孩对小黎实施抱摔、踩踏等行为,导致其死亡,构成侵权责任,而其父母作为监护人长期在外打工,将其交由老人照顾,未尽教育及监管责任,依法应当担责。   法院判决两个女孩的监护人平均承担9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遗憾的是,在执行阶段,法院查无两女孩监护人名下无财产线索,陷入执行困境。   对于这种情况,小黎父母只能尽可能挖掘对方名下财产线索,包括私下转移资产,还可以发布悬赏令,征集财产信息,继而启动执行。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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