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旺苍县一女士因“丽春”之名长期遭人辱骂,造成精神和心理伤害,她四次跑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改名,却被以“名字无歧义”驳回。更夸张的是,警方竟要求她提供医院开具的“精神证明”才考虑批准。 公民有姓名权,《民法典》明确自然人有权依法变更姓名。这不是行政机关严格审查的特许,而是公民法定权利。 当地做法是“红头文件”架空法律,行政规程凌驾公民权利。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调整修订工作规程,别让公民改名这么难。
四川广元旺苍县一女士因“丽春”之名长期遭人辱骂,造成精神和心理伤害,她四次跑派出
生活好宝典
2025-11-06 16: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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