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办坏事?江西瑞金,卤肉店老板曾某听见有人要打架,赶紧跑过去抱住其中一人劝架,谁知他松手的时候对方摔了一跤骨折了,事后,对方起诉曾某索赔26万。 来源:九派新闻, 曾某性格热情大方,好打抱不平,是某镇集贸市场一家卤肉店的老板。 二三年11月14日临近中午,曾某正在店里忙着收摊,突然听见不远处有人在吵架,曾某抬头一看,原来是卖药材的朱某和卖豆腐的老板娘梁某吵起来了。 朱某是开车卖东西的,他收完摊后准备将车倒出市场离开,可倒车过程中被梁某的三轮车挡住了路,两个人就这样吵了起来。 朱某脾气急,吵了几句后用手指着梁某的头骂了起来,梁某是市场里的豆腐西施,脾气也非常火爆,被朱某指着头后,梁某二话不说啪的给了朱某一耳光。 朱某被打懵了,反应过来后气得从旁边摊位上抢了一个铁勺就要打梁某。 卤肉店老板曾某见状,赶紧跑过去一手抱住朱某的腰,一手去夺他手里的铁勺,劝他说大老爷们不能对女人动手。 曾某将铁勺夺下来后,以为双方不会再动手了,就松开了朱某。谁知朱某一下子没站稳,一个趔趄摔了一跤。 朱某当时就起不来了,曾某等人赶紧将他送去医院,经检查,朱某左股骨受伤,构成了十级伤残。 民警介入调查并对此事进行调解,曾某也知道自己惹祸了,主动提出赔偿。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朱某将这一切怪到了曾某头上,说都是他多管闲事才导致自己摔伤,张口就要曾某赔偿26万。 曾某虽然开了一家小店,但一家老小都要靠他养活,26万远远超过了他的预期,双方没有谈拢。 于是,朱某将曾某和梁某起诉了,要求他们共同对自己进行赔偿。 案发后,大家都说曾某是多管闲事才惹祸上身,家里人也不断埋怨他,曾某觉得自己没错,可又被官司缠的心力交瘁。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此事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行为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导致了他人权益的损害。 本案中,朱某在与梁某发生纠纷时未能冷静处理,先是用手指着梁某头部叫骂,激化矛盾,之后又抢夺铁勺想要对梁某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本身存在明显过错。 这种过错行为是引发后续一系列事件的根源,朱某自身对于冲突的升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梁某在被朱某叫骂后,直接打了朱某一耳光,这一行为同样属于不恰当的处理方式,也是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因素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梁某的这一行为侵害了朱某的人身权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曾某看见朱某欲用铁勺伤害梁某,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伤害发生或扩大的目的,跑过去抱住朱某并夺下铁勺,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劝架行为。 曾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中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特征。 也就是说,曾某是出于好意,积极阻止可能发生的伤害事件,且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劝架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 最终,一审认为曾某过去劝架是出于好意,是正义的善举,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被告梁某承担朱某住院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50%的赔偿责任,赔偿朱某7.3万余元,其余损失由朱某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曾某终于松了一口气,压在心里一年多的那口气,终于出了出来。 虽然曾某被判无责,但是他和朱某都在一个市场摆摊,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曾某心里过意不去。考虑到朱某确实损失比较大,曾某主动赔偿了朱某12000元。 曾某说,他不后悔过去劝架,以后遇见这种事他依然会出手帮忙,但是会更加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保持分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