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一女子在餐馆点了一碗6元的面条,返回座位时,穿着高跟鞋的她在店内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滑倒,摔成骨折,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她因左髌骨骨折进行了手术,总的损失约21万元。在与餐馆协商无果后,该女子将餐馆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穿着高跟鞋理应更注意风险防范,且她对该餐馆的环境布局具备一定认知,应当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其伤害结果主要是自身疏忽大意造成,应当负主要责任,自行承担85%的责任。而涉案餐馆作为营利性活动场所,应当对就餐者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该餐馆室内斜坡处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餐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酌情确定餐馆承担15%的责任,即赔偿3万余元。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餐厅经营者属于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需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自身也应对公共环境有充分的认知,对自身安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餐厅摔伤 饭店摔伤 送餐途中摔伤
湖南岳阳一女子在餐馆点了一碗6元的面条,返回座位时,穿着高跟鞋的她在店内玻璃推拉
星星闪闪
2025-10-20 13: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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