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小伙耿某追求女生时,受邀陪对方去异地面试,却在酒店借送早餐之机强行发生关系。女生报警后,耿某辩称“是情侣,自愿的”,还说女生反抗是“欲拒还迎”。最终沈阳沈北新区法院认定耿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从“贴心陪同”到“酒店施暴”:这场追求怎么变成了犯罪? 24岁的女学生小敏(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让追求者耿某陪自己去面试,最后竟在酒店遭了毒手。 事情要从2024年1月说起,小敏在网上认识了耿某,耿某一眼就相中了她,紧接着就是猛追:约吃饭、约看电影,聊天时一口一个“宝贝”,直截了当地说想处对象。但小敏明确拒绝了,只说“想慢慢相处”,没把话说死,也算是给了耿某一点念想。 2月底,小敏收到学校面试通知,要3月2日去沈阳面试,3日上完课再回来。她想着路上有个伴,就邀约耿某陪自己一起去。耿某立马答应,还主动买了往返高铁票,不过小敏很拎得清,当场就把自己的车票钱转给了他。 3月2日上午,两人到了沈阳。小敏去面试时,耿某偷偷订了一间大床房,告诉小敏酒店地址,结果小敏说离第二天上课的地方太远,让他退了。等小敏面试结束,两人一起找了家商旅酒店,耿某又提“住一间房”,再次被小敏拒绝——最后两人各自订房,各自付了房费,划得清清楚楚。 可耿某根本没放弃,当天晚上8点到12点,他好几次跑到小敏房门口敲门、徘徊,想进去都被小敏怼了回去。 转折点在3月3日早上。耿某以“送早餐”为借口,终于进了小敏的房间。刚进去,他就原形毕露:不顾小敏的拒绝和反抗,一把按住她,又亲又摸,还摸小敏的隐私部位。小敏拼命挣扎,说“我要喝水”,耿某这才放开她,但转头就拿走了小敏的房卡,回自己房间取了饮料和事先准备好的避孕套,又用房卡开门冲了回来。 接下来,不管小敏怎么反抗、怎么挣扎,耿某都没停手,直到听到小敏疼得直喊,才终于停手离开。 当天小敏强忍着不适上完课,和耿某一起回了家。到家后越想越不对劲,意识到自己被侵犯了,第二天一早就去派出所报了警,还提交了自己手臂、腿部的淤青照片,说是反抗时弄的。 3月5日,耿某被警方抓获。可他到了派出所还嘴硬:不否认发生了关系,也承认小敏反抗了,但就是不认罪,一口咬定“我们是情侣,她是自愿的,反抗就是装装样子”。 二、法律拆解:为啥说“自愿”是狡辩?这3个关键点定了罪! 很多人可能会问:两人是朋友,还一起出门,女生没激烈反抗,怎么就成强奸了?其实法院的判决,每一条都踩在了法律的“关键点”上,一点都不冤。 1. 先明确:“情侣关系”是耿某的一面之词,法律不认! 耿某最核心的辩解是“我们是情侣,自愿发生关系”,但法院直接戳破了这个谎言:是否为情侣,要看客观证据,不是你说算就算。 根据聊天记录和小敏的陈述,耿某多次表白都被小敏明确拒绝,小敏只同意“慢慢相处”,这根本不是情侣关系。而且从细节就能看出小敏的态度:自己付车票钱、自己付房费、坚决不跟耿某同住、晚上多次拒绝耿某进门——这些行为都说明,小敏对耿某很防备,根本不想有亲密接触,何来“情侣自愿”? 法律上认定“自愿”,必须是女方真实的意愿,而不是男方的“自我感觉”。耿某把“慢慢相处”当成“默许发生关系”,纯属自作多情,甚至是故意曲解。 2. “反抗”不是必须“拼尽全力”,拒绝就是反抗! 耿某可能觉得“她只是轻微反抗,不算真拒绝”,但这恰恰是很多人对强奸罪的误区:不是只有“拼命挣扎、大喊大叫”才算反抗,明确拒绝、身体抗拒,都是反抗!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本案中,小敏的反抗很明确: 事前:多次拒绝耿某的亲密要求,拒绝同住、拒绝进门; 事中:被按住时拼命挣扎,说“要喝水”试图脱身,全程都在反抗; 事后:回家后立刻报警,还保留了淤青证据。 而且法院查明,耿某用“身体压制”的方式控制小敏,小敏是因为“完全丧失反抗能力”才被迫就范,这已经属于“使用暴力手段”。哪怕小敏没有“拼到受伤”,只要她明确拒绝,耿某强行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 3. 事前准备避孕套、多次敲门:这些细节坐实了“故意犯罪” 法院还特别提到了耿某的两个关键行为,直接证明他是“早有预谋”: 提前准备避孕套:这说明他从一开始就计划着和小敏发生关系,不是临时起意; 多次敲门、订大床房:反复创造机会想和小敏独处,被拒绝后还不死心,最后借送早餐“硬闯”。 这些细节结合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耿某明知小敏不愿意,还处心积虑创造条件,最后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哪怕他拒不认罪,法院还是依法判了他3年6个月有期徒刑。 最后想问大家:你觉得耿某被判3年6个月冤吗?女生说“慢慢相处”算不算给男生希望?如果是你,面对追求者的陪同邀请,会答应吗?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四川成都,女子和认识三年的男子一起合租,没成想,合租几个月,她竟然在一堆布娃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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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渐逝
知道他有龌龊想法,就不应该和他同行,人心险恶,一个人还安全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