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相关法律,新增三类人员不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企管理人员等。这三类人员分别为:非户籍人员、没有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没有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近年来,一些农村户籍的学生,尤其是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在高考入学时农村户籍不随迁,甚至毕业入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后,依然将户籍保留在农村。在该条例修订前,这三类人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条例修订后,重庆市这三类人员将不再享受这份红利。
根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相关法律,新增三类人员不认定为农
蒲根蒲草
2025-09-29 17: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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