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一53岁男子认识一失足女,俩人在出租屋发生了4次关系,每次给女

今日牡丹 2025-09-27 19:54:49

广东连州,一 53 岁男子认识一失足女,俩人在出租屋发生了 4 次关系,每次给女子 200 到 400 元不等,谁知第 5 次时,俩人还没行事,男子先洗凉水澡,出来之后,突然两眼一翻,浑身开始抽搐,女子报警,警方问她,要不要叫救护车去? 女子立刻回答:需要!可警方和医生赶到时,发现男子已经猝死,男子家属告到法院,向女子索赔 131 万,女子 1 分钱不赔,法院这样判了! 这个看似离奇的案件,最近在广东连州市人民法院迎来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死者谢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失足妇女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揭示了案件的关键细节,让人深思。 事情发生在2025年5月21日下午四点左右。谢某主动联系罗某,约定在出租屋见面。谢某冲凉后,站在床边和罗某聊天时突然身体抽搐、眼睛翻白眼。罗某大声叫他,但谢某没有反应,随后慢慢坐下,靠在床边持续抽搐。 下午5点03分,罗某果断到客厅拨打110报警。三分钟后,120急救中心回电确认,罗某明确要求救护车马上来。约十分钟后,医生和警察抵达现场,但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死因为“猝死”。 公安机关对罗某卖淫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认定她自2024年8月起多次向谢某提供性服务,共收取嫖资1100元,处以行政拘留15日。这项处罚与谢某的死亡无关,是针对其卖淫违法行为单独作出的。 法院判决的核心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的认定。谢某的死因是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警方检查也未发现罗某身上有可疑物品或对谢某有伤害行为。法院认为,罗某在发现谢某身体异常后,已及时报警求救,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原告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谢某猝死与罗某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的理性与公正。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但民事赔偿必须严格遵循责任自负原则。法院区分了道德评价与法律裁判,没有因为双方从事不法行为就模糊归责界限。 此案对社会公众也是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它警示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从事不法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后果。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不会为违法行为带来的自身损害“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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