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女子进行4次非法交易后,第5次却刚洗完澡突然猝死!女子被拘15日,家属却怒

上海姚哥 2025-09-23 14:51:26

男子和女子进行4次非法交易后,第5次却刚洗完澡突然猝死!女子被拘15日,家属却怒告索赔131万!法院:不赔! 广东连州,53岁的谢某,已婚,是一家饭店的老板。2025年初,他与40岁的女子罗某相识。罗某自2024年中秋节后开始通过身体换取钱财,从事不法交易。两人很快建立联系,短短几个月内便发生了四次交易,每次谢某都会支付200至400元。 就在第五次交易时,悲剧发生。谢某刚洗完澡,尚未进行任何进一步行为,突然身体抽搐、翻白眼,嘴里喊着“中兴、中兴”,随即倒地不起。场面混乱,罗某慌了,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方接警后立刻联系120,三分钟后120主动致电罗某,她明确表示需要救护。约十分钟后,民警和医生赶到现场,但谢某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因为猝死。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罗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然而谢某的家属并不满意,他们认为罗某作为唯一在场者,没有直接拨打120,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应当赔偿131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 庭审中,谢某的家属强调,《民法典》第105条明确规定,在他人生命处于危难时,现场人员负有救助义务。罗某选择报警而非直接拨打120,属于救助不力,客观上加剧了谢某的死亡风险。 面对指控,罗某抗辩称:自己没有任何加害行为,谢某的死亡是突发性猝死;自己第一时间拨打110,已经履行救助义务;警方接警后立即转接120,十分钟内医护人员赶到,这并不构成延误;此外,猝死本身不可预见,即便立即拨打120,也未必能改变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罗某虽未直接拨打120,但其拨打110已在客观上启动了紧急救助程序,120在三分钟内便介入,医护人员十分钟赶到。谢某的死亡属于突发猝死,并不能证明与救助方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家属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谢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这起案件让公众看到,不法交易不仅触碰法律红线,更可能引发难以预料的后果。谢某因违法行为失去生命,罗某则身陷行政处罚和诉讼漩涡。短暂的侥幸,换来的是家庭破碎与人生转折。 案件同时揭示了社会对“救助义务”的误区。有人以为只有直接拨打120才算尽责,但法律并不机械认定唯一方式,而是看行为人是否及时采取了合理救助措施。罗某选择报警,已客观完成求助程序。法院的判决说明,责任认定必须立足事实与法律逻辑,而非情绪归责。 更值得警醒的是举证责任的重要性。谢某家属虽然悲痛,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救助延误与死亡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败诉。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决定了结果。 谢某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罗某延误救治与谢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导致败诉。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法院不会因情绪或同情而改变法律原则。 透过这起案件,我们能看到,生命权的保障是法律的底线,但责任认定必须建立在事实和法律逻辑上。谢某的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责任不应由无辜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不是安慰家属的情感出口,而是要回归法律的客观标准。 这起案件让人直面一个现实:在生命的脆弱面前,非法交易不仅触碰法律红线,还可能随时演变为悲剧。它警醒所有人,所谓的“侥幸”其实是一种对生命和法律的冒险。而当悲剧发生时,法律会回到冷静的逻辑: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应背负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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