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男子因交通事故受伤,单位发了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可男子又向肇事司机索赔误工费。保险公司认为不能拿两份钱,但男子却坚持认为这是他的合法权益,而且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可以拿双份的钱。法院判了! 据新黄河9月8日报道,去年3月,杨某在开车时突然分心,导致追尾了齐某的车,交警认定杨某全责。 齐某虽然有车的保护,但伤得还是不轻,光住院就接近一个月,之后还要继续治疗。 由于治疗期间没法上班,且齐某当时是在上下班必经路上,所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他发放了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每月有1.5万元。 就这样过了将近半年,齐某终于痊愈,可以正常上班了,可他想到自己接受治疗的173天,如果按正常上班就是近9万元的工资。 齐某认为,这笔损失应当由肇事者杨某和对方的保险公司承担。然而,真等齐某找到杨某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不干了,称:“你工资又没少,哪来的损失?这不是想赚两份钱吗?” 双方僵持不下,齐某将杨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15万元。 从齐某和杨某、保险公司的争议来看,双方主要的纠纷是齐某住院期间照样拿工资,那保险公司是否该继续给误工费? 保险公司认为,《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从规定来看,误工费应当是建立在有损失的基础上的,可齐某却照样拿着工资,并没有任何损失。如果再次赔偿误工费,就属于重复赔偿。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认为,齐某在上下班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以齐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由此可见,在齐某住院期间,单位应当继续发放工资。 注意,齐某的工资正常发放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而齐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误工费损失,是基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单位基于相关规定对齐某发放工资,与齐某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相同,所以误工费这块不能相互抵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见,除了医疗费用不能重复获赔以外,其他的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并未做出相应的限制。 法院认为,齐某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的损失。 不过,齐某在计算误工费时,是按照病例本上的建议休息173天计算的。可是实际生活中,大多公司都会在周六周日放假, 因此,法院认为应当扣除48天的双休日,才能准确计算出误工费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向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其中误工费支持了8.8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山东济南,男子因交通事故受伤,单位发了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可男子又向肇事司机索
雷雷说趣
2025-09-10 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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